轮岗是金融机构防范操作风险、预防案件发生的有效手段,也是每年必须执行的四项制度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对轮岗安排早下发文件,让员工早知晓;对移交、接交不作时间、监交人的指定,由员工自行安排”等现象。这样的实施,一方面让员工早有准备,违背了突击执行的原则;另一方面对轮岗时间、交接手续缺乏有效监督,有悖于轮岗的真实意图,未达到通过轮岗发现问题、防范案件的目的。笔者认为,实施轮岗必须落实三方面,才能真正达到轮岗目的。
执行的“突击性”。轮岗工作应遵循“临时研究决定、突击执行实施”的原则。体现在组织决定上应当“临时研究决定”,在实施工作中应“当天下发文件、当天调柜员卡、调指纹、调人员等”,不给已违规、已犯案人员以掩盖案件之机,不错失发现案件的机会。
交接的“纪律性”。实施轮岗要求交接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限时到达指定网点或指定岗位,不准延误,指定监交人员,明确人员责任,对不服从轮岗决定或不按规定交接的人员实行严厉处罚,以达到从交接中发现问题的目的。
事后的“追责性”。要求轮岗人员轮岗结束后真实反映所替岗位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对应查出而未查出的问题不得敷衍塞责、包庇、打马虎眼。若有违规违纪问题,要对替岗人员进行连带责任追究,强化替岗人员发现问题、报告问题的责任意识,从而营造一种“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经营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