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使极其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创新产物。“股份合作制”作为合作制向股份制过度形式将退出历史的舞台,这无疑推动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快企业组织形式改组转制步伐。因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应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第一,要处理好股权转换与公司治理、行业推动及企业改制的关系。
农村信用社要建立科学的实施方案,报银监部门审核,为提交法律程序奠定基础。
银监部门应充分发挥政策指导作用,一方面搞好政策和相关改革文本的培训工作,统一操作行为;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受理、审查工作程序,推动股权改造的有序进行。
股权转换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在充分征求股东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并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和律师见证。此后,按股份制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制度,并依法通过。
第二,应处理好募股总量与经济环境、收入水平及自身发展的关系。
在股改工作中,一方面要注重引导法人股收购自然人股权;另一方面强化自然人间的股权流动。
同时,还要考虑财务承受能力。要预测出年预期利润水平和可分配的红利,按财务制度规定,预测出每股的盈利分配水平,按照不低于现行两年期档次储蓄存款利率水平,反向推算出可募股的总额,以确保股本金的保值增值和资本金的稳定。否则,股改工作会造成股金贬值,无疑增加了许多不稳定因素。
第三,应处理好结构设计与股金稳定、预防控制及经营趋向的关系。
股金结构对股金的稳定、企业的控制力和经营趋向有着至关重要的因素。为确保股金稳定,防范内外人控制,端正经营方向就必须把好以下工作。
一是选好法人股东。有意向入股农村合作金融的企业必须是主业突出、治理良好、利益独立、资金实力强、经营稳定的企业,特别是把好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资格。
二是推行股权委托代理制度。即要防止内部人控制,也要防止外部人控制。
三是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不仅吸收资本金,而且还要有新的经营理念、经营方式来嫁接金融企业。
四是建立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机制,确保股权的有序流动。
第四,应处理好法人治理与社会监督、行业管理及经营行为的关系。
《指导意见》规定:“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产权关系,明确资本属性,强化资本约束。”“在2015年底前取消资格股。”伴随着股权改造,法人治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修改《章程》,建立和完善适应新股权下的股份制组织架构及管理体系;
进一步加大社会中介审计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职能;
强化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建设,管好法人,管住风险,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入市规范,退出无险;
发挥货币政策的指导,处理好金融产品创新与风险关系,确保金融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