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1月12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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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行为算盗窃吗?


  读者疑难:最近,顾客章先生到某超市购买食用油,并咨询营业员是否有赠品,营业员明确表示:这款食用油没有促销或赠品活动。然而,章先生称其他超市同品牌的食用油都赠送500ml的小食用油。章先生怀疑赠品被营业员私吞了,于是向营业员讨说法。营业员承认该食用油确实有赠品,但被其取下了,还主动道歉、补足了赠品,并表示愿意补偿。超市调查后表示,营业员之所以会取下赠品,是因为赠品在销售过程中不小心摔坏、出现了渗漏,不过营业员没有对消费者解释清楚。我想知道营业员的此种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行家: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陈亮

  释疑: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市民章先生到超市购买食用油,与超市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赠品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超市(或厂家)与消费者约定:如果消费者购买了正价商品,超市(或厂家)就会附送相关商品。所以,当消费者购买了正价商品后,赠品的所有权就与正价商品一同发生了变更,为消费者所有。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也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营业员提前取下赠品是超市的要求,那超市就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是营业员的个人行为,目的是私自占有或者变卖,那该营业员就涉嫌盗窃或职务侵占行为,超市也应承担部分管理不严的责任。

  当然,由于赠品破损加之其价值往往较小,一般不会构成盗窃罪,但超市自身应当给予当事人开除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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