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能够对金融机构施加控制和重大影响,容易带来较大的信贷风险。但是,金融机构在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信贷风险中常常存在着以下问题:
风险意识淡薄:部分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风险意识淡薄,未能有效识别关联企业、非正常关联交易;未进行统一授信:部分金融机构未开展关联企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或集团客户授信覆盖比率不高,造成部分集团客户内部的多个关联企业在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取得贷款;授信额度不当:对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授信后,在集团内部由于授信额度分配不当,对没有偿还能力的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致使贷款到期难以收回;放宽贷款条件:当前我国信贷市场竞争激烈,多家金融机构为抢夺同一个客户,降低了放贷门槛,加大了信贷风险。
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市场竞争的压力将会促使更多企业以种种方式形成集团化经营态势,以获得相对竞争优势及集约化经营效用。因此,如何识别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防范关联交易可能给银行信贷资金带来的重大风险,成为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必须关注的重点。笔者建议,金融机构应当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第一,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关联企业内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业务给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和信贷人员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金融机构应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信贷人员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识别能力,使之能够及时识别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并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可能对自身信贷资产造成危害。
第二,完善责任追究和激励约束制度。要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信贷业务人员的责任心,对于因调查不力,没有及时识别关联企业和非正常关联交易而造成信贷风险的个 人,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推进统一授信。积极推进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统一授信,并在集团客户内部适当分配授信额度,防止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
第四,加强信贷调查。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要求提供所有关联企业的详细信息资料,并及时了解变化情况。如发现借款人提供信息不实,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应了解集团客户的核心能力,对集团客户盲目扩张,涉足其不熟悉的领域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领域应该给予高度关注。并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经过审计的合并审计报告,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诚信和执业资格能力应予以充分了解。
第五,强化资金监控。对于关联企业支用信贷资金,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手续,并建立信贷资金使用台账和客户回访制度。对于信用等级不是很高的借款人,应要求其在支用信贷资金时提供交易真实性相关证明文件,以及交易价格,审查每笔大额资金支用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对于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的交易或虚假交易,应拒绝借款人使用贷款。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抽逃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