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高温之下的劳动保障政策相当空白,翻阅相关资料,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个规定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此外,该规定也没有表明,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这部条例在现实情境下应该取消。 高温补助是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不正常的工资体制,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名目繁多。 最根本是把工资市场化,一次性发工资就行了,工资制度要简化。对于原来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则要考虑谁来废。
——中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何兵
国家立法机构应该尽快将一定条件下的高温天气确定为严重自然灾害,确定高温职工保护主管机构主体,并针对高温下职工作业如何避灾给予具体规定,对从事高温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作出具体规定。比如,明确气温多少摄氏度以上停工,或可以换到晚上,不能停工的要有时间限制,还要为劳动者提供防暑防热保障等,禁止在高温到来时还让职工“斗酷暑”,将高温防护纳入法制轨道。
——邓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