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49-2002中,诊断分级为4个档次:
轻度听力损伤 26~40dB
中度听力损伤 41~55dB
重度听力损伤 56~70dB
噪声聋 71~90dB
修订后的《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49-2007的诊断分级只有3个档次:
轻度噪声聋:26dB~40dB
中度噪声聋:41dB~55dB
重度噪声聋:≥56dB
从上面的对比可以看出,GBZ49-2007对原标准做了三处修改:统一名称为“噪声聋”;取消了原《标准》的最后一档:71~90dB;将原标准第三档的56~70dB修改成≥56dB。
对于诊断分级的这种修改(订),参与《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49-2007修订工作和主要起草人之一,有三十多年物理因素职业损伤研究的北京预防医学研究中心王建新主任,在其公开发表的《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的修订》署名文章中有如下论述说明:
关于诊断标准的分级。原标准名称为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而诊断分级中最后一档(5.4)却出现噪声聋。这一级别的出现,一是从文字上易让人产生只有听力损失达到71~90dB才是职业病错的误理解;二是为冒诊和误诊(错误诊断)提供了依据。由于职业性听力损伤是一个渐进性的听力损失过程,其听力损失的程度不会超过中度以上(不包括急性声损伤),否则同时还存在其他致聋因素或夸大性听力损失的可能。
修订后的诊断分级为:轻、中、重三级。取消了原标准中最后一档。
职业噪声接触引起的听力损失是一个渐进过程,前10年发展较快,但听力损失主要发生在高频段,这就是临床耳鼻喉科习惯称谓的“噪声聋”,随后进入一个缓慢的平台期,如果在没有个人防护措施下继续暴露接触,听力损失将逐渐累及语言频率,出现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性听力损失——噪声性耳聋。但是,工业噪声暴露不同于军事噪声暴露会出现重度聋。
上面这些论述和说明,原文作者透露给我们的信息是:专家组修订《标准》的诊断分级时,一是鉴于原标准的名称不统一,最后一档的“噪声聋”容易让人误解。如果单是这点,那修改或统一下名称也就行了。更重要的是有其二:工业生产性噪声所至的“职业性听力损伤是一个渐进性过程,其听力损失程度不会超过中度以上;工业噪声暴露不同于军事噪声暴露会出现重度聋”。否则,属于急性声损伤(如暴震性噪声聋)和其他致聋因素造成的耳聋或混和性耳聋,甚至是夸大性耳聋。71~90dB这一超过重度听力损失档次的存在,就为冒珍和误诊提供了依据。故而对旧标中最后71~90dB一档予以取消。
基于其二同样的原因,对原标准中“超过了中度以上”的“重度听力损失 56~70dB”一档也有修正的必要。从新《标准》GBZ49—2007中我们现看到的是,将旧《标准》GBZ49—2002中56~70dB修改成≥56dB这一数学表达式,连 ~70dB也给予了取消,因为它也可为“冒诊和误诊”提供依据。
然而,由于56dB前面用的是≥这一数学符号,即下有=56dB保底,上>56dB却没有封顶。从面使得对旧标准中“~70dB”及“71~90dB”的取消都变得毫无意义。以前旧标准“最后一档”,还只是容易给“超过中度以上”71~90dB听力损失的非职业性噪声聋患者,如“急性声损伤”和其他致聋因素造成的“重度聋”患者“冒诊和误诊”提供了依据。修订后的“最后一档”的数学表达式为≥56dB时,则可为>90dB以上,以至于>100dB以上(没封顶)的极重度聋(全聋)非职业性噪声聋患者,都可提供了“冒诊和误诊”的依据。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十分尴尬的事。
我一点也不怀疑王建新等专家及专家组关于:职业性听力损伤其听力损失程度不会超过中度以上即重度聋的研究结论。国内外均有更多关于此问题的研究报告,结论基本相同。因此在修订《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时,根据新的科研成果对原标准不科学而易造成冒诊和误诊的地方予以修正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只是用了≥56dB这一数学表达式,或者说是错误地用了≥这个数学符号,就使得修改的本意适得其反而过之不及了。
这是《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49-2007的一个不小的瑕疵;是卫生部在标准审定酌稿时不经意造成的一个尴尬。
以上也可能是本人班门弄斧,一孔之见而已。在这里抛出我的拙见,欢迎专家教授和专业人士对我给《标准》的这个指正或批评意见给予指正或批评。不胜感激、不胜荣幸!
(佚 名)
(文章来源:职业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