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为了尽快开发煤炭资源,实行了“有水快流”政策。1983年11月,煤炭部公布了《关于积极支持群众办矿的通知》,国家对煤炭资源管理实行放开政策,政府允许私人从事煤矿开采。在上世纪90年代,全国小煤矿最多时达到了8万处。
随着小煤矿的发展,国有矿受到巨大冲击、效益持续低迷,同时,小矿无证非法私挖乱采、破坏环境、资源浪费严重、事故不断。为了扭转小煤矿造成的系列问题,特别是事故不断的现状。2005年,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小煤矿的行动开始了。
2005年8月,全国人大经过长时间的执法调查后,提出整顿关闭小煤矿。同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提出了“用3年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计划将全国煤矿控制在1万处以内,开始了小煤矿的整顿关闭行动。
200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把16种矿井列为关闭范围。规定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必须关闭,整合后的矿井规模,山西、内蒙古、陕西不得低于30万吨,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
然而,关停之路也遇到了重重阻力。部分产煤地区因为关闭煤矿造成财政收入困难,保留下来的煤矿由于要负担经济补偿负担重,此外,经济快速发展对煤炭资源需求增加都减缓了小煤矿整顿关停的进度。
为确保实现“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2006年,国务院安委办确定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时间表,力争在2008年将小煤矿的数量控制在一万处左右,使小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其中第一阶段(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以整顿关闭为重点。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第二阶段(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以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产能,改变小煤矿过多、过乱、过散状况。第三阶段(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以政策治本,强化矿井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
2008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生产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确定“十一五”后三年(2008-2010年)深化煤矿整顿关闭目标是通过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将现有小煤矿淘汰关闭一批、扩能改造一批、大集团整合改造一批,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把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处以内。
(李 晓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