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30年来的改革开放和实行土地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分散经营,农村的广大产业农民,虽然已经基本上解决了温饱的问题而且略有剩余,但是,要想实现农村的小康生活,就必须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和服务的社会化。在解决“三农”问题上不仅要做到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条龙,而且还要做到集生产、生活、生态等问题上的服务一体化。
首先,从资金上看,目前农民每开发一项产业最低都需几万元,但是光靠自家的点滴存款或略有剩余的收入去开发产业,那只能是杯水车薪。然而,官办的农村金融部门对于产业农民的贷款不是手续繁杂,就是抵押物品不足,而且放贷经常不及时,所以大量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或“银社合一”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涌现。其次,从土地上看,自从开始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为了使土地等级分配公平,搭配合理,全国各地农村基本上都是把好坏土地分成“三六九等”,然后采取“抓阄”的形式分配。一家农户虽然总计分到十几亩土地,但土地零散性非常高。加之大量农民进城务工,不仅不利于农业产业的规模化、更不利于农业的机械化和现代化。正因为如此,农民土地存贷专业合作社随之诞生。再次,从转化科技成果和农资价格上涨上看,当前,“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了广大产业农民的信仰。但是,由于家庭的分散经营,使得科学技术的成果很难得到普及与应用。所以,涌现出了大量农民专业技术合作社。加之农用物资价格上涨因素,又导致了农民团购物资的积极性高涨。因为团购物资不仅可以降低生产投入成本,而且还可以避免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侵害。基于上述原因,农村中的产业农民要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尽快实现小康生活,合作成为了一种历史性的必然。
目前,各地已经搞起来的农民合作,不外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分散性。所谓的分散性,它体现在家庭土地联产承包经营权的长久不变,让农民们“生产在家“,有了经营的自主权,人身的自由权。
二是家族性。目前已经成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初大都是以家族亲属及街坊邻居这些同类产业的农民自愿组合起来,然后以入股的形式组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就是说家族的“股份集中制”是当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是区域性。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明文规定,关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域范围,所以,目前已经成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都打破了区域的限制。只要是相同的产业,无论居住在邻近的哪个省份,或哪个乡村,都可以自愿加入合作社。
四是流动性。当前农村中的广大产业农民,有的加入合作社仅一年时间,后来自己又把产业转项了,或不搞产业进城务工经商去了。所以,导致合作社的入社农民“里出外进”的流动性很大。
五是不规范性。目前已经成立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条件所限,或是缺少资金、 或是缺少人才,或是缺乏场地等原因,显得十分不规范,而且办公条件也是十分简陋。
六是不民主性。目前大凡已经成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上都是属于“能人治社”或说股金数额大、附加票数多的人当权,因此,还体现不出民主办社的氛围。
七是不真实性。从入社入股的农民在工商部门合作社注册资金上来看,虽然有的注册10万、20万、乃至于100万、200万,但与实际合作社的资产及流动资金很不符合;同时,往往在向上级申报各种统计数字时,也是稀里糊涂的“公约数”。
八是不稳定性。目前虽然已经成立了诸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是当你真正脚踏实地深入到凡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中,你就不难看到,有近三分之一的合作社只是有个“营业执照”,而根本没有运作起来,甚至有的“夭折”,有的是“胎死腹中”,即使运作了一阵子,也是糊里糊涂。
纵观上述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我们不难看到,要想把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地统一搞起来,形成规范化,并使之真正成为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和建设新农村的主力军,我们的任务还很艰巨。
而就目前农民合作的规律而言,一是农业部陈晓华副部长所说的“两在”、“两自”、“两先”。所谓“两在”,即生产在家,服务在社。“两自”,即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两先”,即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群众意愿,后有组织建设。二是开展系列化服务,既能解决入社农民的实际困难,也是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规律。目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所以深受广大产业农民的拥护与积极参与,是因为农民通过合作能享受到各种服务,为农民较好地解决了在开发产业中的实际困难。三是农民合作在运作之中体现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也是现今农民合作的重要规律之一。
(作者系辽宁省西丰县永得利绿色蔬菜专业合作社党支部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