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积极探索办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业务,担保贷款发展迅速,有效地降低了贷款风险。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农村信用社过度依赖担保公司,而忽视对担保贷款的管理,使得该类贷款潜存着较大的风险。
险关重重 不可大意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容易导致系统风险、行业风险等“六大风险”,使担保贷款的按时归还出现不确定性。
系统风险。农村信用社由于其自身实力有限,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在银行资产业务中占有较大比重且逐年上升。但是,每家担保公司均是与多家金融机构合作。如果担保公司自身出现风险,自身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的农信社便容易引发系统风险。
行业风险。在担保贷款中,农户贷款,尤其是传统种养业贷款占有较大的比重,该类贷户所从事的行业本身的抗风险能力就较差,除此之外,导致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可能性因素还有很多。
法律风险。由于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具有放大性,担保金额远远超过担保公司的资产,一旦担保贷款发生风险,法院在执行其财产时,将可能面临无财产可以执行的问题。
操作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部分员工易认为,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无风险或风险较小,于是放松了贷款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等环节;担保贷款尤其是农户贷款,笔数多且分散,难以做到笔笔核实;未对贷款及时进行跟踪,对贷款后资金用途未进行监控。
道德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农信社难以清楚地了解担保公司的内部运作、管理及信用度。很难甄别出担保公司关联交易、为股东贷款担保等违规行为。
经营风险。据了解,相当一部分担保公司靠主营业务收入很难维持生计,部分担保公司甚至连续亏损,加之其应提取的风险金普遍没提或提取不足,一旦担保公司破产倒闭,必然会使信用社的贷款形成风险。
提高警惕 牢记“四防”
为了有效规避担保贷款风险,农村信用社必须从内部风险的识别、完善担保手续等方面苦练内功,从实际出发,加强自身对担保贷款的风险管理。
充分认识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由担保公司担保并非是零风险。担保公司担保是一种信用担保,虽然可以分散农信社贷款的风险,但其本身却也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违约成本相对代偿责任而言,依旧较低。因此,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
规范担保公司担保手续。一是应注重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缺乏的情况下,以担保方式覆盖风险敞口,不得以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贷款风险;二是建立贷前法律审查制度,担保手续在贷款发放前必须进行法律审查,未通过法律审查的,不得发放贷款。
加强贷后监管。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必须严防企业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严禁企业利用信贷资金向担保公司支付保证金、支付担保费用、清偿债务以及用于其他不符合贷款目的的用途。
规范保证金管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保证金一律由专户储存,并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将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质押给信用社。在贷款期限上,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一般情况下不得展期。确需展期的,应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并报贷款审批委员会批准,方可办理合法有效的贷款展期手续,并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