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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过5万要受刑罚


  本期案例:

  主持人:《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热线电话:010-63744205

  近日,在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被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的张某后悔莫及,在2008年因为倒卖假化肥而被工商部门处罚后,他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地贩卖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获利,希望能够通过倒卖假化肥的方式将交的罚款给赚回来。然而多行不义必自毙,最终因为所售假冒伪劣化肥价值达到了5万元以上,除被判决缴纳20万元罚金外,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张某自己在社旗县开有一个小的农资经营店,由于经营量不大,所以盈利情况一直不是很理想,而张某自己又比较喜欢吃喝享受,梦想着能够早日发财。然而,在农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普通肥料的利润变得越来越薄,并且市场波动也开始变得异常。在一次与邓州市甲化肥厂的一个业务员接触之后,张某看到了发财的希望,原来甲化肥厂是一个专门制造假冒伪劣肥料的工厂,而且是不管买主需要什么品牌的肥料,他们都可以提供,并且价格非常便宜:根据所偷含量幅度的大小,每吨的价格在500-1000元之间,与市场上知名品牌复合肥的销售价格相差甚远。

  于是,张某就先找到附近几个比较要好的经销商进行商量,发现有些小的经销商也有经营假冒复合肥的想法,并且表示只要张某所买到的复合肥包装和颗粒看着比较好,就愿意从他这里拿货。看到基层有需求,张某便找到甲化肥厂先以1000元/吨的价格进了5吨偷减含量相对较少的复合肥,然后交给基层几个经销商来卖。由于这些经销商销售的价格比较低,并且肥料中也有一定的含量,没过多少天,这5吨复合肥就被销售一空,而张某也轻而易举地赚了2000块钱。

  尝到甜头的张某变得越来越胆大,所购买的假冒复合肥的含量越来也低,甚至有的根本就没有什么有效含量,通过他找的几个基层经销商销售给当地农民,从他手里销售出去的假冒复合肥总价值达到了30多万元。

  由于他所销售的假冒复合肥含量越来越低,并且销售量也越来越大,当购买这些复合肥的农民看到自家的庄稼长势明显不好的时候,纷纷想到问题可能出在肥料上,于是向相关部门举报,要求对肥料进行检查。相关部门介入之后,顺藤摸瓜,最终找到了张某,发现张某现在已经组织了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销售假冒产品的网络,给农民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

  最终,检察院认为张某销售假冒肥料的金额超过了5万元,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张某之前曾因销售伪劣产品受过刑罚,在5年之内又重新故意再犯,且二者都是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对于检察院的指控,张某表示认同,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专家评析:

  本期专家: 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销售伪劣产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本案焦点:

  1.本案涉案金额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的追诉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本案叙述的案情分析,“尝到甜头的张某变得越来越胆大,从他手里销售出去的假冒复合肥达到了30多万元”,由此可见,张某已经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

  2.本案张某是否为累犯。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嫌疑人。从本案叙述的案情来看,张某多次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仅因此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过行政处罚的,由于不符合构成累犯的要件,就不能作为累犯处罚;如果之前受到过刑罚处罚的,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按照累犯从重处罚。

  3.本案的涉案金额如何计算。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本案叙述的案情分析,如果本案张某之前仅被给予行政处罚的,那么就应当按照“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的规定,累计计算涉案金额;如果本案张某之前受过刑罚处罚,涉案金额就应当按照上次刑罚之后至本案审理终结之前发现的涉案金额计算销售金额。

  就案说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现实中,有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不惜采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卑劣手段,大肆销售偷减含量、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等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给农民造成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这类不法商贩尽管短期内赚得了一部分“小钱”,但是从长远来看却丧失了“良心”,丢掉了经商的信誉,而且一旦被查处,轻者赔偿损失,并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农资企业来说,合法经商,依法经营才能让企业基业长青。

  法规提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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