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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诉讼时效后再确认将重新计算


  本期案例:

  主持人:《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热线电话:010-63744205

  2002年5月20日,中国农行云南省A市支行与平安化肥公司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书》,约定A市支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给平安化肥公司作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002年5月20日至2003年5月20日,利率为月息7.26%。。同时,由A市工业总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若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则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借款本息及违约罚息。

  合同签订后,A市支行按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贷款到期后,平安化肥公司只偿还了10万元本金和当期利息,剩余9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

  2006年10月22日,A市支行对平安化肥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平安化肥公司签章予以认可。2006年12月31日,A市支行与化肥公司签订《债权转让确认通知书》,明确将贷款本金90万元,利息0元转让给B市支行享有,由B市支行享有A市支行对化肥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并向化肥公司通知债权的转让事宜。

  在B市支行多次向平安化肥公司要求偿还贷款无果后,2007年10月,B市支行将化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化肥公司支付剩余的90万元本金、利息和罚息。

  在法庭上,化肥公司辩称:自己对B市支行主张的借款事实及享有90万元本金债权的请求无异议,但是A市支行转移给B市支行的只是债权,并没有利息,所以B市支行不享有利息和罚息的权利。此外,贷款合同在2003年5月就已经到期,到起诉的时候早就过了2年的诉讼期,所以主张起诉无效。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B市支行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贷款凭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债权转移通知书》,认为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该笔贷款逾期后加收罚息,利息及罚息是该贷款本金项下的一个从权利,因化肥公司在债权转移时已结清当期利息,并归还10万元,故当时利息表述为零,但B市支行因债权转让合同对主债权项下的从权利享有权利,化肥公司应当履行还息的义务。法院认为,化肥公司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中确认由B市支行行使原债权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该权利应当包括该笔本金及利息及罚息。

  针对化肥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认为:虽然2006年时已过诉讼时效,但化肥公司对A市支行发出的《催收贷款通知书》予以签收,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2006年12月31日,A市支行与化肥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确认通知书》,均导致该笔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该债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最终,法院判决化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归还向B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元、利息及罚息。

  本期专家: 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专家评析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转让债权债务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本案焦点:

  1.本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由于化肥公司对A市支行发出的《催收贷款通知书》予以签收,此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当从化肥公司签收《催收贷款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本案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本案叙述的案情来看,A市支行把其对化肥公司的债权转让给B市支行后,将债权的转让事宜通知了化肥公司,并与化肥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确认通知书》。因此,此债权转让协议生效,B市支行与化肥公司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3.化肥公司是否承担债务利息。尽管A市支行在债权转让给B市支行时仅有90万元本金,利息为0元。但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本案B市支行作为受让人,化肥公司必须向B市支行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

  就案说法:

  了解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主要情形。实践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很多,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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