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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拿错农药要负责


  本期案例:

  主持人:《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热线电话:010-63744205

  河南省商丘市的农民徐某种了一亩半的稻谷,平时需要农药时就到村里甲某的农资店购买,并对研究农药颇多的甲某非常信任。

  2010年8月份,徐某发现自家的稻田有很多虫子,于是来到农资店找甲某,发现其和几个同村的人正在打牌,就趁甲某有空的时候说了一下稻田发生的虫害情况,甲某听了之后,顺手从柜台上拿了一瓶农药给徐某,并给徐某简单说了一下施用方法,就继续忙着打牌了。

  按照甲某指导的方法施药后,徐某发现喷洒了农药的稻谷竟然死了一半,部分活着的还长不出穗,一亩半稻谷最终大幅减产。

  于是,徐某就找到还有剩余农药的瓶子查看,随后发现:甲某给他的农药根本就不是治处相关虫害的农药,而是一种完全不同品种的农药,便想到是甲某因为忙着打牌而拿错了农药。

  越想越不舒服,徐某就找到甲某理论,希望甲某能够承担相应的损失。甲某一看出了问题,便耍赖:我没有卖过这种牌子的农药,如果你坚持说是从我这里买的,你拿出证据啊,没有发票也没有收据,凭什么就说是从我这里买的?

  由于购买农药时没有索要发票,面对甲某的“声明”,无奈之下,徐某找到了村委会的负责人,希望能够帮助解决问题,在同村人面前,甲某承认是自己销售了这种农药给徐某,自己当时因为正在玩牌,由于疏忽大意才拿错,但是徐某作为农药的使用人,自己应该看看说明,如果徐某注意到农药拿错了,不就不会出问题吗?所以徐某的责任也比较大,只是答应赔偿徐某部分损失200元。

  徐某觉得自己在农药知识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而且一直以来对甲某都很信任,这才导致自己没有详细地看说明书,而且在购买之前已经向甲某说明了病虫害的情况。于是,徐某找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希望通过官方的介入获得相应的赔偿。

  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之后,便告诉甲某:“虽然徐某在用药的时候没有仔细地查看,但主要原因还是徐某对你信任,另外,你是因为玩牌时疏忽大意而拿错了农药的;此外,你将农药销售给徐某的时候没有开具销售发票,所以不仅没有履行销售商品时应开具销售发票的义务,也没有尽到对消费者介绍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用途等规范经营义务。”

  最后,甲某认识到是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导致问题的发生,并同意赔偿给徐某500元。

  专家评析:

  本期专家: 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用错农药导致农作物损失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焦点:

  1、谁是本案农药产品的销售者。本案中,虽然甲某没有给徐某开具售货发票,缺乏证据表明农药系甲某卖给徐某的,但是“在同村人的面前,甲某承认是自己销售了这种农药给徐某”。因此,可以确定本案的农药产品是甲某所售。

  2、甲某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甲某在给徐某拿农药时,因忙于玩牌而拿错农药,致使徐某用错农药品种造成损失。由此可见,甲某对自己的疏忽大意存在严重的过错,同时也未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甲某承担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是理所当然的。

  3、徐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徐某作为本案农药产品的使用者,应当认真阅读农药的说明书,但是,由于徐某没有仔细阅读,也是导致其损失的一个直接原因。因此,徐某应当对其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可相应减轻甲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就案说法:

  依法维权应选择适当的方式。现实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偶尔会与经营者发生争议,争议发生后,消费者选择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显得至关重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解决争议的方式很多,但如果采取的方式不适当,就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后也未必能够挽回遭受的损失。因此,依法维权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权衡利弊,采取合适的渠道或方式维权。如:本案中的徐某先是找到本村的负责人出面,使甲某承认了向其出售农药的事实,取得了关键的证据,这一过程其实就是选择了调解的方式;由于调解没有达成一致,徐某又采取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的方式,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甲某最终同意赔偿徐某500元。至此,本案的徐某没有支付过多的费用,也没有浪费大量的时间而得到了应得的赔偿,可谓是“维权适当”。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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