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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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家住湖北襄阳市的朱老汉感觉自家的水稻生了虫子,便去镇上甲某经营的农资店买了5瓶农药,回到家里之后,他就兑上水将农药喷洒到了水稻上。
过了几天,朱老汉到田地里查看水稻长势,眼前的景象让他呆住了:本来还是绿色的水稻现在整体都出现了发黄的状况。朱老汉的第一感觉是买的农药有问题,于是立即找到甲某询问原因,甲某表示农药质量没问题,是朱老汉用药量太大才出现问题的,所以责任应该在于朱老汉,经销商不负什么责任。
朱老汉感觉甲某是在推脱责任,于是找到了当地植保站的专家到稻田里面查看情况。专家观察之后,认为是用药不当导致的,而且从周边也用同样农药的稻田看,并没有出现相应的情况。
两个多月后,到了水稻收获的季节,朱老汉家的水稻85%以上都是瘪粒子,虽然可能是因为自己用药不当导致,但是自己作为一个农民,不可能把农药如何正确使用搞那么清楚,既然农药用量不对可能导致减产,甲某就应该在销售农药时提醒一下。越想越觉得不舒服,最后,心痛不已的朱老汉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之后,工商部门和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沟通,最终由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联系当地植保站人员和农资店甲某,共同赶赴朱老汉家的水稻田查看水稻受损情况。经植保站工作人员再次鉴定,朱老汉家的水稻减产有可能是由气候原因或使用了其他除草药造成的,与农资店出售的农药没有必然联系。此外,他们调查了周边几户用过同样农药的农户,发现这些稻田并没有出现减产的现象,因此,农药自身应该不存在质量问题。
不过,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认为,虽然不能肯定是农资店的农药造成了朱老汉水稻的欠收,但是甲某在出售农药的时候,应该知道这个农药可能出现的一些负面作用,在销售农药的时候,应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但是在整个销售过程中,甲某并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以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经过消费者协会和当地工商部门对当事人的调解,农资店的甲某同意赔偿朱老汉水稻损失2600元。拿到赔偿损失之后,朱老汉并没有感觉特别踏实,一再表示以后在使用农药的时候应该先认真地读一下说明,严格按照说明来喷施农药,不能再因为疏忽大意而带来这么多的麻烦。
本期专家: 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专家评析: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焦点:
1、本案农药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案争议双方对产品质量没有争议,而且从使用同一批农药的其他地块来看,本批农药产品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因此,可以确认此批农药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
2、本案的销售者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本案中的甲某将农药产品卖给了朱老汉,但并未向他说明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义务。因此,甲某存在过错,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朱老汉也有过错,可以相应减轻甲某的责任。
3、本案的使用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由于朱老汉没有按农药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农药,违反了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可以减轻销售者甲某的民事责任。
就案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防止农药产品污染环境和农畜产品,造成人、畜中毒或者农作物减产,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如:提醒农民注意农药使用中的以下事项。
(1)配药时,配药人员要戴胶皮手套,必须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液或药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严禁用手拌药。
(2)配药和拌种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居民点的安全地方。
(4)使用手动喷雾器喷药时应隔行喷。手动和机动药械均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药桶内药液不能装得过满,以免晃出桶外,污染施药人员的身体。
(5)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关、接头、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7)用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