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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的货被水淹 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案例提示:批发商将化肥交给了零售商,零售商也打了收条,但洪水来袭使得化肥全部泡汤,零售商说是不可抗力,不愿意承担损失,双方陷入僵局。

 

  本期案例:

  主持人:本报记者 刘学胜

  今年夏天南方的雨水明显多于往年,6月19日,江西某县突降暴雨,导致多家农资店的仓库被淹,存储的化肥也被泡坏。

  洪水过后,很多零售商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有的经销商损失一两万元的产品,有的经销商的损失则达到了20多万元。对损失进行统计之后,头疼的不仅是零售商,为零售商供货的批发商更为头疼。

  据当地的一个批发商反映,大多数的零售商损失并不大,批发商和他们协商的方案是双方按照各承担50%的份额共同来承担损失,且大多数的经销商愿意接受这样的解决方案。但是对于损失最多的一家零售商,由于损失的化肥价值达18万多元,于是不愿按照同样的方式解决,而是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其他受损较少的零售商看到这家零售商不愿承担责任,便也纷纷处于观望状态,表示要参照损失较多的零售商的解决方案来解决问题。

  出现这样的情况,也有一定的原因,据当地的经销商反映,由于最近两年化肥销售形势不是很好,当地化肥交易不再是像传统的合作方式那样现款现货,而是批发商多采取先为零售商供货,然后零售商写收条,收条上面写明从哪个批发商手里拿了多少吨某种肥料,但并不标明产品的价格和金额,而是口头约定价格,化肥销售出去再给零售商付款,没有销售出去的产品便不用付款,由批发商负责取回相应的化肥。

  由于是采取了这样的合作方式,当地零售商觉得自己就是负责为批发商卖货的人,双方并没有形成传统的买卖关系,而发生洪水是不可抗力,且在发洪水的时候零售商也给批发商打了电话反映情况,所以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此外,在当地有六国化工的经销商,由于六国化工较早采取了“驻点直销”的模式,模式的特色就是经销商的职责是负责仓库管理和销售工作,销售之后按比例提成,有一套完善的责任管理体制,所以当地六国化工的零售商遭受损失之后,批发商承担了全部的损失。当地其他零售商感觉现在批发商和他们合作的方式和六国化工的“驻点直销”类似,应该由批发商来承担责任,但是批发商却并不认同,批发商认为双方实质上是买卖关系,零售商写了收条,表明相应的化肥已经完成了移交,所有的责任就转移给了零售商,因此这些化肥再出现什么损失,应该由零售商负责,现在批发商愿意分担责任,只是为了对零售商进行道义上的支持,而不是必须承担的义务。

  由于本次洪水牵涉的零售商和批发商都比较多,双方的协商一直未达成一致,批发商无奈地表示,如果零售商不愿意承担责任,他们只有走诉讼程序了,但双方并不希望走到这一步,毕竟双方的长远合作才是最重要的,希望能够通过调节的方式解决。

 

  本期专家: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案例性质:

  本案是一起因不可抗力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焦点:

  1.“洪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诸如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因此,“洪水”这种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2.零售商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的零售商对洪水的突然来袭显然是不能预见,也不能克服的。如果零售商根据“发洪水”当时的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了防止或减少损失发生的合理措施,并及时向另一方(批发商)履行了通知义务,同时在合理期限内也提供了证明,那么零售商就不存在过错,对于因“洪水”而造成的其“保管货物”的灭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零售商是否应承担责任。根据“他们之间口头约定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核算,没有销售出去的产品便不用付款”的叙述,由此可见,本案中的零售商与批发商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合作双方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买卖关系,而是一种委托销售行为。因此,零售商作为被委托销售并保管货物的一方虽然对于货物因“洪水”而造成的灭失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作为合作一方的零售商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对于因不可抗力而给合作的另一方(批发商)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因为对方是在为双方共同的利益(销售产品后取得利润)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就案说法: 

  根据业务实际,弄清合同性质,签订书面协议。现实中大量繁琐的业务活动,由于合作双方采取的销售策略不同,其权利义务也不同,带来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因此,双方合作时一定要搞清合作的性质,如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买卖合同、委托销售合同,还是保管合同等,因为不同的合同性质决定了货物所有权归属和货物风险的责任承担,所以为避免合作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约定“出现不可抗力时如何解决”的条款,一旦出现此类情况,双方能够有“据”可循,妥善解决问题。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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