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从2003年施行以来首次大修。“此次修改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适应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说,土地是国家政策之本,更是民生之本。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将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经营权分开,极大地激发了农村经济的活力。修正案对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作出详细规定,与时俱进,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更加明确和具体,对集体、农户和合作厂商的利益关系与权责划分更加清晰,有利于保护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因为现今土地的流转,不仅只是在集体和农民之间,而是在集体、农民以及经营者之间,这在今天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他举例说,现在有很多大学生、农民工第二代以及一些农业科技人士都到农村创业,并且都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将自己种植的农产品出售。同时,也会有很多大型的食品公司承包农民的土地进行种植,作为原料供给。这就涉及租用别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问题。对经营权进行保护,可以看作是对“新农民”的保护。
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介绍,在审议中,有不少意见认为,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延期的问题也应当明确。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应当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关系。修正案最终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他同时指出,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中央文件中强调,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表明妇女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对此,应当在法律中反映这一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相应规定。因此,修正案增加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保铭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对于巩固和发展农村的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土地财产的权益,提高农业经营的规模化,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包括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