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更好地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全国31个省、市、区先后成立金融办或金融监管局,具体承担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组织协调辖区内金融改革发展、维护区域金融安全等职能。但面对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目前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矛盾逐渐显现。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行长宋关昶认为,当前地方金融监管机制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分散。不少省份未对地方金融实现统一归口管理,多头管理既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容易产生风险隐患,又容易出现职能交叉,加重金融机构(企业)负担。具体来说,当前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在金融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职能大部分省市在金融办,约三分之一省市在工信委,少数省市在财政厅;典当行的监管职能在商务厅。
二是监管职能需要进一步明确。对地方金融监管的立法滞后,地方政府金融办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地方金融办工作人员没有法律赋予的执法监督检查权,监管手段严重缺乏。
三是监管力量薄弱、能力不足。地方政府金融办普遍人员编制较少,市级和县级人员更少。
据记者了解,在2017年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及随后下发的中央文件中,明确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机构交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同时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资金互助合社等4类机构的监管。
对此,宋关昶建议,中央应尽快制定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建设的意见措施,加快完善相关金融行业法律、规章,明确法律依据和授权,统一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制定地方金融办职责定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监管权限,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执法标准和管理界限,强化其监管及执法检查职能。
同时,由中央授权地方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地方金融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将分散于各部门的金融和类金融监管职能整体集中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