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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探索
——以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为例
□ 山东济南农村商业银行 刘 艺

    

    核心提示

  组建联合银行是省联社未来改革的方向,也是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和辖内农合机构最现实、最有利的模式选择。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成立于1951年。截至目前,省内共有营业网点5000多家。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也是营业网点最多、服务范围最广、从业人员最多的金融机构,已成为省内服务“三农”的主要金融机构。

    存在问题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机构规模大、资产增量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资产质量不高、风险意识薄弱、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依然突出;各市之间、各法人机构间发展差距呈扩大趋势。部分法人机构已迈入先进银行行列,但仍有部分机构经营困难。自2003年开始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时至今日,已有十几年的时间。通过改革,农信社经营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治理结构不完善仍是农村信用社悬而未决的问题,内外治理的路径亟需完善。如何用最低的成本实现对代理人的监督?如何更有效地推动代理人实现其治理目标?如何实现内外治理的平衡等问题仍亟需解决。

    山东省政府在2013年《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农村信用社改革提出了基本要求:“以股份制为方向,以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为目标,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制定政策,支持消化历史包袱,吸引各类社会资金进入,加快城区机构整合和重点关注机构风险化解工作,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把我省的农村信用社改造为运营规范、风险可控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由此可见,组建联合银行是省联社未来改革的方向,也是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和辖内农合机构最现实、最有利的模式选择。

    组建联合银行是改革方向

    省级联社改组为联合银行应循序渐进,逐步实施:

    稳步推进辖内农合机构股份制改革。按照股份制、银行化的总体思路,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鼓励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通过单体或城区整合的方式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力争尽快完成县级法人机构的改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法人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能力。在深化改革中,要深刻认识到广大员工是改革的主体和主要力量,切实保护好员工投资入股、参与改革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省级联社可探索实施“两步走”的战略部署,加快职能转换、改进履职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首先,以打造全省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为目标, 进一步做大做强省联社的服务功能。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研究调整省联社现有的组织管理架构,规范行业管理,组建风险防控、信息科技、产品研发、电子银行、国际业务、教育培训、资金调剂、资金结算等中后台管控和处理中心,强化服务,逐步实现省联社职能转型。

    其次,在辖内银行类机构数量占比或资产占比超过50%时,组建以服务为主、行业管理为次的省级联合银行,省联社可更名为农商联合银行。农商联合银行是以资本为纽带,用股权来联结的企业法人,资本金由辖内农合机构出资。农商联合银行与本省辖内的基层农合机构法人,形成目标一致的利益共同体。

    发挥省联社银行的独特优势。组建山东农商联合银行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辖内法人机构的实际情况,通过股权联结等方式进行整合,提升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以强扶弱促进整体发展。在联合银行的指导下,辖内资金实力强,经营情况好的农商行,可向资产质量较差的农合机构参股,甚至可以整合部分城区机构,强化弱势农合机构扶助,让省级农商联合银行最终成为支持当地经济发展、服务“三农”的现代化金融机构。

    建议与对策

    首先,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农信产权制度改革。对有条件、农村经济较发达、城市化水平高的地区,可先行推进股份制改造,尽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在这些地区,“三农”业务已经很少,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不存在对弱质农业产生影响的情况。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后,农村商业银行还可通过跨区经营,弥补经济落后地区金融服务不足。对农业仍占相当比例、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不应强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可在股份合作制基础上,循序渐进地进行改造。对资产质量极差、无法实现可持续经营的农村信用社,可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逐步取消法人地位。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力与履职边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完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十分有必要。目前,我国仍未见专门针对合作金融和农合机构的法律法规。由于法律的严重缺失,致使合作金融概念、管理与监管边界、定位、认识走向都非常模糊。农合机构无法可依,很多权益得不到保障。农信社改革路径不畅,与没有专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大关系。当前,国家很有必要出台合作金融或农合机构的专门法律,明确性质、明确权责,将农合机构纳入规范与保护,尤其是应明确农合机构支持“三农”的义务和所应获得的补偿。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政府及监管等部门可出台相应规章制度,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明确权力和履职边界,改变当前农信社监督管理模糊的现状。

    另外,政府应以适当的模式参与信用社治理。地方政府参与农村信用社治理的关键是建立两者之间激励相容的机制。当前,政府的行政干预在外部治理的治理力量上非常大。因此,必须通过完善治理结构,设计出科学合理的制度,形成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既让地方政府以合理方式积极参与治理,出台优惠政策化解农信社风险,实现当地经济的发展,又要让其在获利上有所代价,承担农信防范化解风险责任,防止对农信社发展的过分干预。此外,中央政府应充分利用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督促其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加强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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