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方案》明确指出,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地方政府需切实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监管职责落归地方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严格意义上只能称做是‘类金融’‘准金融’,而‘类金融’的监管更多应当由地方政府来承担。”
11月4日上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山东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结果的基础上,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关于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相关条例、细则及办法。
“农村的新型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金融监管部门正在制定这方面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表示。
据内部消息人士透露,年底前国务院办公厅或将发布全国性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指导意见。
近年来,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迅猛。2015年2月4日,山东省获批成为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唯一试点省份,并出台了《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
该《方案》指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以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为“三农”提供最直接、最新出的金融服务。到2017年年底,力争初步建立与山东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监管有力、成效明显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促进会山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当前我们有58万个村民委员会、120多万个专业合作社,如果都在村一级和专业合作组织层面搞资金互助,真搞起来的话,面会很大,数量会很多,单靠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去管理,自然是管不过来的。”陈锡文说道。
对此,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认为,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监管一定要跟上。现在提出地方政府要负责任,因为目前县一级农村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基层银监系统人员匮乏,如何理顺县域农村金融监管制度将是未来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
明确资金互助与非法集资界限
《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提出,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以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引导其向“生产经营合作+信用合作”延伸。
“有的假合作社打着合作社的旗号,在十几个省乱搞集资20多个亿,利率高达30%-40%,一旦失败,农民便血本无归。”韩俊表示,资金互助必须是严格限制在社区内部,不能够对外吸储,也不能够对外放贷,它就是一种信用合作或者资金互助,如果突破这种界限,就可能变成乱集资。
对此,陈锡文认为,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是在特定群体内开展的一种资金的互助活动,不能对非成员进行储蓄和放贷。同时,区别于集资行为,资金互助组织不能承诺入股资金的固定回报,得根据实际运行的情况。如果对社会吸储和放贷,必须向银监部门申请牌照,否则就是非法经营。
“合作金融的开展,农村工作部门一定要把握住,绝不能让一些人打着搞资金互助的‘幌子’实际上去非法集资,去搞向社会吸储的行为,这可能就会引出金融风险。”陈锡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