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疑难:我在安徽一家超市门店负责营运工作,最近这样一件事情让我感到困惑。在某超市上班的清洁工王某,3月份领工资后发现少了30元。她询问后得知,少的30元是赔付费。据了解,该超市开了两年多,员工常被扣钱赔付,扣的时候没有事先说明,只有领工资时才知道。向女士想不通,自己只是一名清洁工,凭啥超市丢了货物要扣她的钱?“听说这个钱每月都要扣下去,我在签合同的时候没有看到扣除赔付费的规定,也没人告诉我赔付费的事。”
该超市黎经理称,超市常常会出现货物丢失和被盗的情况,公司为此制定了赏罚制度。当员工抓到其他员工或顾客偷盗,将会得到奖赏。“员工每月缴纳30元到90元不等的赔付费,防止监守自盗和顾客偷东西,而且可以争取拿奖金。”黎经理承认,合同中确实没有写明每月要扣除赔付费,他们在工作上有疏忽,没有事前告知。
行家: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陈亮
释疑:该超市扣除员工赔付费的做法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以前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具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罚款等处罚权力,但这部条例已经废止。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机构行使;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否则当事人有权依法要回自己被罚的钱物,必要时可向劳动部门投诉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如果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出现考勤不达标、违纪等情况,可依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经济方面的扣减,但扣减款项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所得工资不得低于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扣减”措施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明确告知员工,才成为公司管理制度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