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笔者认为,农村合作金融股金红利所得税的征收,不利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
例如,向农村合作金融股金红利征收所得税,不利于改善农村中小型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生态环境,与国家支持发展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政策不相符。此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对象以前基本以农户和小本经营者为主,税收直接减少了农信社入股社员的收益,特别是农户、工商业个体户、农信社员工和经济条件差的入股群体的收入,降低了公众参股发展农村中小型合作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因此,考虑到我国农村中小型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公众参股发展农村中小型合作金融的积极性的提高,以及现有农村合作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国家以及地方在征收农村合作金融股东股金红利所得税的做法上,还有待改进。
首先,国家政策需要改进。为充分改善农村中小型合作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国家应把免征农村合作金融股金红利所得税作为支持农村中小型金融发展的一项政策明确下来,使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能充分得到国家配套政策的支持。
其次,地方税收政策要改进。以农信社为主体的农村中小型合作金融机构基本都隶属于省政府或属地管理,因此地方政府也应根据当地农村中小型合作金融的发展需要和不同的入股对象,对征收农村合作金融股金红利所得税实行区别对待。一方面是按年度分红水平实行区别对待,在当年分红水平没能达到一定的税赋征收标准时,则应免征或少征该项税收;另一方面是按入股对象的经济成分实行区别对待,即:在年度分红水平达到一定的税赋征收标准时,适度免征农户、工商业个体户、本金融机构员工的股金红利所得税。
此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扩股稳股工作要改进。一是在扩股稳股工作中,对相关股金政策要进行准确全面的宣传解释,全力做好扩充股本金及其红利纳税的基础工作;二是大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股金分红水平,使广大股东的回报率最大化,增强入股对象的信心;三是按照产权制度建立谁入股谁当家的企业机制,真正使入股的社员或股东参与到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中来,确保入股社员或股东的权、责、利得到均等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