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2011年4月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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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该由谁承担?


  读者疑难:西安张女士称,进超市前自己明明把装药的塑料袋存进了10号柜子,出来再打开就不见了。她马上到服务前台说明情况,并出示药品收据和存储小票。超市表示,柜子都是定期要请专业人士来检查的,硬件上应该不会有问题。此外寄存柜上的“温馨提示”上面已明确告知顾客柜子无人值守,“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行家: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李建宁

  释疑:自助寄存,消费者自己掌握柜子钥匙或电子密码,柜子及物品属自己控制之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未将“保管物转移占有”,所以不是保管关系,只能是借用关系。如果顾客能证明财物丢失是因为存包柜存在安全瑕疵,如柜子不结实、门关不严、电子密码故障等等,超市就应该承担责任,但实际上举证比较困难。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超市而言,应在自助寄存柜前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加强对智能化自助寄存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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