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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要点


  总 则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企业应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该项费用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煤矿职业危害申报

  煤矿粉尘危害防治

  煤矿噪声危害防治

  煤矿高温危害防治

  煤矿职业中毒防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入井人员,应当经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进入井下检测的仪器设备,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

  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1.对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

  2.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5.参与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能。

  1.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专项监察;

  2.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依法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6.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7.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危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备案。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

  (张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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