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其中明确提出,党政领导也要被列入问责范围,这是问责制实施以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大进步,也是完善问责制的一记重拳。(详细报道见C4版)
事实证明,建立健全问责制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健全问责制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特别提出要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而近年来,中央和部分省市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和积极的社会影响,也为开展问责工作积累了必要的经验——2003年“非典”期间,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丢官去职;2009年元宵节央视大火,71名事故责任人被问责;2010年监察部直接参与调查处理了16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共有163名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7名责任人员受到纪律处分,其中省部级干部1人、厅局级11人、县处级40人,有55人受到撤职以上处分。这一浪高过一浪的“罢官浪潮”使问责制,特别是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不断推向深入,日趋完善。
北京市出台的这一《实施办法》可谓适时、适势,让一些官员从以往的“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转到“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责任”的“官念”上来,真正懂得权力的含义,主动承担应负的责任,同时也传达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凡是对安全生产不作为的官员,就要让他“不坐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