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国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都取得了喜人的成果,无可争议地成为了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主力军。然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制建设却相对滞后。
由于无法可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改革与经营的过程中使用的仅是相关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法律约束力相对较弱;参照使用的《商业银行法》也不完全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因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经营方面遭受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另外,由于没有立法,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可以说,在对“三农”问题日益重视的今天,忽视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这个特殊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不能不说是一个漏洞和遗憾。这不仅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重要的地位和巨大的作用不相符,也造成了无序的管理和发展的盲目,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甚至影响了其支农作用的发挥和“三农”经济的发展,应该说,这一切不利的局面都是无“法”惹的祸。
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想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做支撑。因此建议代表委员们能够将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立法进程提上议案。呼吁国家相关部门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量身制定一部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点的、专门的、系统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法律要赋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特殊的法律地位,并对其管理和业务操作给予具体细致的规定。同时还要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性质、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等方面加以明确。通过尽早健全立法,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指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方向,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