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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导致煤矿事故发生
——湖南常宁市三角塘镇企业办煤矿“3·21”重大透水事故剖析

  2009年3月21日16时15分,常宁市三角塘镇企业办煤矿在非法开采过程中发生重大水害事故,造成1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2万元。

  2009年2月20日,衡阳市煤炭工业局发现企业办等煤矿正在非法组织生产,当天在常宁市政府召开了情况通报会,指出企业办等煤矿“矿井排水系统不完善,水患威胁严重,采用独眼井开采方式,正在非法组织生产。要求将企业办等煤矿按标准关闭到位,并派人驻矿盯守。”2月23日,常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企业办等煤矿进行整治,依法予以关闭。三角塘镇政府组织力量,先后于2月28日和3月10日对企业办煤矿进行了整治,封闭了井口,拆除了部分生产设施,但关闭不彻底。常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和电力部门也先后对企业办等煤矿进行了督查,但都没有查处到位。

  一、事故回放

  3月21日早班,新井安排3处作业地点,共17人下井。其中:西二上山掘进7人,中斗口处采煤5人,井底车场巷道修理3人,探水工1人,由安全生产负责人刘井下带班。作业人员于8时下井。14时,探水工廖对修理工刘讲:“探水当头顶板上有水了,水也加大了。” 14时30分,井底车场3名修理人员出井。15时30分,刘出井。事故发生前,出井4人,井下仍有13名作业人员。16时15分, 新井绞车司机李与井下矿工通话,通讯突然中断。李便向刘反映:井下对讲机联系不上。于是刘安排探水工廖下井查看。廖下井发现井筒下段已被水淹没,意识到发生了突水事故,立即向刘汇报了情况。随后,刘电话通知所有股东迅速赶到煤矿。股东见赶来的遇难者家属越聚越多,除彭外,其他股东先后逃离事故现场,并带走了煤矿所有图纸、文字资料和账本。

  接到事故报告后,常宁市党委、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救援指挥部。救援人员通过改造矿井供电系统、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安装水泵抽排积水,至27日15时,累计排出积水41000m3,水位下降9.68m。

  3月27日,事故抢险救援专家组认为现场条件制约了增大排水能力的可能性;现有排水能力有限,积水多,有动水量补给,排水时间较长;排干后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继续进行救援排水,威胁救援人员安全。在确认13名失踪人员无生还希望的情况下,提出了终止救援工作的建议。事故救援指挥部经认真研究,向常宁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停止救援的请示。常宁市人民政府在报请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3月28日17时宣布停止井下救援。至此,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本次事故突水1230m3,突水区与关闭的井皂矿井积水区贯通,静态积水量13.3万m3。积水淹没巷道长度410m。

  二、事故原因剖析

  直接原因

  企业办煤矿新井非法开采己关闭的井皂矿井积水区煤柱,开采点附近采空区静态积水量达13.3万m3,存在严重突水危险。3月18日晚班,+20m水平二伪斜上山工作面钻孔探穿积水区后,高压积水沿着探水孔不断浸入和冲刷钻孔周围煤体,使煤体抗压强度越来越低。3月21日16时15分,二伪斜上山作业点与积水区之间的煤柱被大面积击穿,高压积水迅速溃入井下开采空间。井下出现明显的突水预兆后,矿主没有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造成人员伤亡。

  间接原因

  1、企业办煤矿新井属非法矿井,矿主无视矿工生命安全,非法组织生产。新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乱采滥挖。采用“独眼井”方式开采,没有两个安全出口。没有建立排水系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出现突水预兆时,没有采取措施,撤出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事故发生后,矿主不积极组织救援,逃离现场,贻误抢救。

  2、三角塘镇人民政府对企业办煤矿监管不严,整治关闭不到位。企业办煤矿长期存在非法生产行为,取缔不到位。整治后没有安排人员驻矿盯守,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其擅自恢复生产行为。

  3、常宁市有关部门对企业办煤矿监管不到位。国土部门没有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设备等有效措施;煤炭管理部门没有依法查处其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公安部门没有查明其火工产品来源,收缴其火工产品;电力部门没有彻底切断其供电电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时多次发现其非法生产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4、常宁市人民政府对矿业秩序清理整顿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求不严。

  三、专家点评

  1、依法解决煤矿整顿关闭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关闭煤矿必须达到下列标准: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彻底关闭无证非法开采的煤矿。对借整合、技改之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以及不能按要求完成整合技改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2、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矿井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和积水情况。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对带压开采,存在重大水害威胁的煤矿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矿井的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如下五类矿井必须责令停产整改:一是存在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二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三是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是矿井排水系统不完善的;五是矿井、采区和工作面无两个安全出口的。

  3、常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4、建立矿产资源管理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依法履行职责。

  常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开采行为。对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应当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罚,并提请政府立即关闭。对涉嫌犯罪的煤炭矿产资源违法的行为,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和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应充分发挥行业指导协调作用,及时向国土、公安、电力、劳动、工商等部门和乡镇政府通报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对发现煤矿企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及时依法查处。

  公安部门要严格煤矿企业火工产品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要求核发煤矿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向煤矿企业批供火工产品,应先得到矿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对资源整合技改扩能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数量停供或限时限量供应火工产品。对无证非法矿井,严禁批供火工产品;要加强煤矿企业火工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其非法、违法买卖和使用火工产品的行为。

  电力部门应当强化煤矿企业供电管理。严格用电许可审批,不得向非法煤矿企业供电。发现非法转供电的,要立即切断其供电电源,拆除其供电设备。

  5、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职能。

  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及部门在煤炭资源开发秩序中的监管责任,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联矿责任制和执法人员驻矿盯守责任制。

  完善政府与部门联动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府与部门之间信息传递。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联合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切实抓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清理整顿工作。凡按要求应当关闭的煤矿企业,在组织关闭的同时,要及时通知公安、电力、煤炭税费统征等部门停供火工产品、停供电、停供准销准运票据,要抄送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其有关证照。做到层层有人把关,环环有人负责。  (张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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