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疑难:在杭州某超市工作的客服人员小张,最近遇到了一些困惑:杭州市民王先生在某超市办理会员升级业务时认为“超市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资料”这项规定不合理。小张解释说:“这是为了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但王先生并不买账,小张希望得到专业人士的观点。
行家: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黄思敏
释疑:在征得顾客的同意下,超市可以适当地收集、根据顾客个人信息来配合门店经营活动,但是,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另外应该特别注意,超市设定“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消费者个人资料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
黄律师表示,超市从便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使用消费者信息,但是,超市是无权自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旦使用不当则可能构成侵权。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属于消费者人格利益的一种。虽然在我国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尚未进行专项立法,但《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约束。最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在逐步加强,相信未来也会扩大至商业领域。
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离不开自律保护、技术措施保护等其他保护机制。商家应该遵守行业内的相关规范,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作为消费者,在类似该超市这种规定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上也应该更加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