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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时代将至 农金机构准备好了吗

张新若

  今后,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很有可能吸引到更多存款,但也可能面临经营成本增加、风险加大等压力。近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被央行提上重要工作日程。而在去年年末出台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也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给力还是压力

  当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的农村金融机构“遭遇”存款保险制度时,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利于以点多面广、提供小额信贷为优势的农村金融机构稳健、持续地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

  对此,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三部总经理马彦虎也持同样观点 :“存款保险制对于小型金融机构而言,是件好事。不但保障了储户利益,同时降低了小型金融机构的资金风险。在提升公信度方面,也不可忽视其效力。这为一些小型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受到信誉质疑提供了有效解决办法。”

  目前,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存款保险制度则能促进公平竞争,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而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存款保险制度一旦出台,对银行业必将产生很大冲击。一直以来,存贷款利率差额都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而我们这些中小型金融机构在与一些大型商业银行竞争时,显然没有优势。但有了存款保险制度这把‘保护伞’,相信在竞争存款业务时会多点机会。”东部某省县级联社一位管理人员指出。

  “这一制度最大限度保障了储户利益,从而增加了存款保险系数。在稳定了原有客户信心的基础上,也将帮助我们挖掘一批潜在客户、吸引一定的目标客户。”马彦虎说。

  存款保险制度是把“双刃剑”,在给农村金融机构带来保护、提升民众公信度及赢得竞争机会的同时,也有可能会提高其经营成本,增加管理压力。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考验各家金融机构的原有实力,银行退出机制是与此制度相配套的又一重要制度,二者相互配合由此产生优胜劣汰,从而减轻了政府的财政扶持负担。”一位长期关注农村金融的人士指出。

  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目前,利率市场化已被纳入“十二五”规划,利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的盈利压力增大,业绩将出现分化,也有可能造成部分银行的经营困难。

  业内人士分析,虽然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一直在不断探索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的有效手段,但基于农村金融领域处于整个金融系统相对弱势的地位,在适应市场化发展、应对突发金融风险方面,还有待提高。特别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区域的农村金融机构,其市场化运作、信贷资产优化配置、抗风险能力及危机意识还需加强。

  “一旦存款保险制度时代来临,我们这些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层面,势必会面临不小的压力。” 中部某省县级联社一位业务部门人员如是说。

  “千呼万唤始出来”

  此前,存款保险制度的探寻之路已走了十多年。据了解, 1997年底,央行就成立了存款保险课题组;2004年,在国务院有关领导督促下,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明显加快,《存款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开始提上日程;2005年,存款保险制度已有初步方案;2007年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浮出水面”。但由于当时金融市场还不是很成熟,这一制度一度又被搁置。

  郭田勇认为,此次银行退出机制与存款保险制度再度被关注,与央行人士日前频频提及利率市场化改革,银行多次收紧信贷投放量有关。

  业内人士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之所以在近期呈现出“破茧”之势,原因之一就是,近几年存贷款利率一路高涨,存款保险制度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因存贷款的长短期利率不匹配引发的挤兑风险。此外,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防范贷款违规及其流向股市引起的风险。

  专家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既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个别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引起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还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制度确立还需细化

  在存款保险制度制定过程中,谁来承担保费引人关注。

  马彦虎认为,就当前我国经济形势而言,应该由政府牵头,农金机构与政府共同承担投保金额,从而在政府扶持下逐步建立起这一机制。

  持相同观点的业内人士不在少数。“关于保费,可以由国家与农信社各自承担一部分,这样在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之初,不但可以激发农信社的参保热情,还能适当减轻农信社的经营压力。” 一位长期关注农村金融的人士表示。

  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主任、博士生导师王爱俭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要遵循“先法规、后筹资、再构建”的顺序,最终建设一只管理存款保险的基金,借以为金融机构的存款提供保障。

  她建议,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应实行“两步走”战略,“首先就是将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吸收存款的机构纳入存款保险基金,这些机构初始资本少、业务领域狭窄、经营风险较大,客户多是弱势群体或普通大众,因而急需纳入存款保障体系;其次就是存款保险基金对中小银行的保障运行平稳之后,将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纳入存款保险基金中。”

  此外,根据国际经验,在存款保险机构成立之前,都要先制定相关法律,对参保机构范围、保险费率、存款保险限度、问题银行处置、存款保险机构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

  链接: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它是国家货币主管部门在金融体制中设立负责存款保险机构,规定本国经办储蓄业务的银行必须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进行投保。当银行出现信用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银行提供财务支援,或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从目前已经实行该制度的国家来看,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2、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3、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存款保险的方式有强制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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