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证明,从小额信贷业务发生的那天起,不论何种金融机构,都一样会出现、并且始终伴随着不可忽视的风险。为此,笔者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对小额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问题作一研究分析。
小额信贷的风险类型
第一,农户和农信社员工两类道德与信用风险。农户的道德与信用风险,是指借款农户或其他农户、乃至村组干部的道德风险。
农信社员工的道德与信用风险,表现在农户的信用程度已发生变化,但农信社没有及时掌握和调整,导致风险发生或放大;二是农信社经办人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发放人情贷款、或有意发放违规违章违法贷款等。
第二,市场与自然风险。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缺乏定价权、话语权,价格、质量上缺乏竞争力,一旦被冲击,所借的小额信贷就不能按期归还;就国内市场而言,也会出现由于市场秩序、安全标准等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
农业是靠天吃饭的弱质产业,自然灾害的发生,环境污染等造成的突发意外事故,也成为一部分农户贷款难以偿还的重要原因。
第三,经营与财务风险。发放小额信贷经营成本高,农信社基层网点人手少。
据苏北一些农信社测算,若小额信贷的利息按期收回率小于95%,就会有财务亏本的风险,小额信贷的利率确定和利息回收,不像对农户的存款利率和利息支出那样呈刚性,再加上市场和自然灾害的风险因素,财务风险更大。
第四,管理与操作风险。由于小额信贷额小量大分布散,农信社人力普遍不足,发放容易催收难。操作风险主要由农信社内部流程或制度化管理不规范、不落实引起的。一是制度执行不严格。二是内部制约不完善。
第五,承诺与流动性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农户贷款证向农村中小企业实施贷款授信,实质上是一种“贷款承诺”合同, “贷款承诺”一旦不折不扣集中兑现全部限额,农村金融机构就会出现承诺风险。如果相当数量的客户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前来办理并提取贷款,还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第六,法律与制度风险。现行的小额信贷评级的评定方式比较抽象化,主观性强,因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制度风险比如评级决定放贷。农户一旦评上信用等级,就等于授信给他,农信社就必须无条件放贷。农户是否真有信贷需求,放贷数额是否真正恰当,贷款是否会移作它用,都没有办法和精力去调查考证,相反还形成了倒逼机制。
三面发力防范风险
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间信誉约束机制的建立。一是运用科技手段,开发符合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应用实际的标准化信用评级系统;二是根据农村社区特性,建立村民相互监督、乡规民约制裁等履约奖惩机制;三是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纠正一些地方镇村两级政府的违规干预行为。
农村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小额信贷业务品种。注重贷款品种的科学组合,注重贷款风险的评估监测、分类处置,通过前台、中台、后台分离运行来检查、分散、控制风险,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如果贷款需求多、额度大,可以通过品种组合、贷款公证、担保公司担保、保险公司开办小额信贷保险等措施平衡、分担风险。
重视小额信贷业务的承诺风险。如本文前面所述,目前在信贷交易中,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与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存在相对弱势和不平等现象,农村金融机构存在制定和执行信贷政策自主权较大、随意性较强,信息披露不规范等情况,向农户发放农户贷款证(卡)、农村中小企业实施贷款授信的“贷款承诺”执行普遍不到位。如果相当数量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集中需要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就会出现承诺风险和引发流动性风险。
给予小额信贷法律支持,建立涉农贷款政府补偿机制。一是制订出台农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改革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农户的承贷能力;二是建议《民法通则》对小额信贷诉讼时效作出特别解释,杜绝个别借款户钻法律空子,故意长期外出,有意逃废农村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三是建立普惠制的农村金融财政、税收政策,鉴于小额信贷客观存在的风险因素突出、管理成本高的特点,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财政利息贴补,减征或适当返还营业税、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四是地方政府要创造条件,组建专业的农业担保机构,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五是人民银行对一些困难的农村金融机构实行长期的无息或低息再贷款支持;六是银监部门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分区域、差别化监管,承担一定的帮助农村金融机构增强抗风险能力、持续提高支持“三农”发展后劲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