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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据”贷款对信贷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晓杰 冀崇良

  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入,不良贷款的”双降”成为信用社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信用社为完成盘活不良贷款任务,往往将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通过“清息换据”的方式使其重新回到正常类管理。

  “换据”贷款是双刃剑,如果在操作中做到严格准入、规范运作、划明责任、强化管理,则短期内对信用社经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实际部分“换据”贷款执行中操作变形,行为扭曲,成为掩盖不良贷款的主要通道,这部分“换据”贷款在实际中给信用社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并极易引发道德风险。

  “换据”贷款产生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

  一方面是借款单位(人)原因。借款单位(人)自有资金比例过低,许多企业的周转资金,甚至基础投入建设资金主要依靠信用社贷款,贷款到期后信用社与企业一起进行借据的转换,这些企业除支付法定利息外无任何附加条件即可获得信用社资金的支持,产生了长期占用情况。

  另一方面信用社内部原因。近来年,随着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发展,不良贷款的“双降”是各级信用社考核的主要内容,也是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必须条件之一,过分强调不良贷款数量上的“双降”,而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真实性不予考虑,使考核者为完成考核任务,千方百计地通过清息换据贷款维系贷款表面上的正常,甚至人为延长换据贷款的期限,掩盖信贷资产真实质量。

  如果“换据”贷款执行中操作变形,行为扭曲将对信用社信贷管理的许多不利的影响。首先“换据”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延缓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其次“换据”贷款可能造成信用社丧失清收贷款的最佳时机。此外,“换据”贷款还会造成信贷资产流动性下降、诱发“道德风险”、对借款人不守信用的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利于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

  为了避免部分“换据”贷款所带来的不良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水平和贷款期限,减少“换据”贷款的生存空间。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根据借款单位(人)经营和还贷情况,确定不同的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在此基础上科学协商具体的还本付息方式,从制度上避免和减少“换据”贷款的发生。

  集约经营,切实提高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贷款到期不能归还,重新办理“换据”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信用社在具体信贷业务工作中对贷款“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借款单位(人)的经营情况、经营周期、还款来源等方面了解和分析不够深入,因此信用社必须尽快完善信贷管理体系、提高信贷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要注意防范由于对相关法律掌握不到位形成的操作风险。一是办理“换据”贷款时要重新签订担保合同,避免不签订担保合同而导致新贷款无第二还款来源,成为信用贷款。二是抵押风险。个别信用社在办理抵押贷款换据时,对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没有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只变更贷款借据和主合同,容易成为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败诉方。因为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抵押他项权证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要与主合同一致,若诉讼中从合同与主合同从时间、金额上不一致时,法院判决时,信用社可能形成损失。因此,在“换据”贷款操作中,抵押手续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信用社应对“清息换据”贷款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换据”贷款的管理。对于那些经营效益好、行业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在符合“换据”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再为其融资予以支持;对那些经营效益差、无发展前景的借款单位(人)在贷款到期后,可采取信用制裁、诉讼等手段迫使借款单位(人)归还贷款;对长期占用的短期贷款要纳入中长期贷款管理;加强贷后管理,密切跟踪资金流向,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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