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2月21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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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规定瞒报事故最高可免职


  本报讯  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暂行规定》,发生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行政问责最高可进行免职。

  据悉,2009年,长沙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为345人。《暂行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高危企业、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各类档案台账。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以致造成更大损失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将被行政问责。行政问责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最高处罚可进行免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将予开除处分。

  (潇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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