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疑难:夏某与张某同在江西省某超市打工,一个是理货员,一个是收银员。一天上午,夏某与张某在超市内忙着准备迎接中午的销售高峰期,后因琐事两人发生争吵,不久就扭打起来。其间,张某顺手拿起一只瓷碗向夏某砸去,夏某被砸得满脸是血,打人的张某随即跑到B市老家不见了踪影。受伤的夏某被超市老板李某送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鼻骨骨折,为此,夏某自己垫付医药费8120元。无奈之下,夏某拿着所有的医药费单据,找到超市管理者,说:“张某是超市的员工,而且我也在超市上班,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过程中受到了伤害。作为雇主,公司理应为我受到的伤害买单。”作为超市经营方,应该对员工之间的打架买单吗?
行家: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陈亮
释疑:关于以上案例中超市经营者是否应该对员工之间的打架买单,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表示否定。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中,夏某在李某经营的超市内受伤,但其受伤的原因是与张某发生口角而后扭打在一起。该行为已经明显不属于雇主李某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也无法认定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因此,不应认定夏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李某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打人的张某承担。夏某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行法医鉴定,若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伤势,张某还将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