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就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煤(岩)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发通报称,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对40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并依法对龙煤股份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
2009年11月21日1时37分,新兴煤矿三水平南二石门15号煤层探煤巷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二水平,2时19分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133人受伤(其中重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5614.65万元。
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新兴煤矿及其上级单位鹤岗分公司、龙煤股份公司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多次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向新兴煤矿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后,未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及鹤滨监察分局在多次向新兴煤矿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后,未认真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通报称,对40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12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相关人员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同时,责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龙煤股份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
通报同时指出,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瓦斯治理工作,加强煤矿技术和基础管理。在岁末年初、事故多发时期,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安 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