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生的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和南京高架桥箱梁侧翻事故给各地的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为吸取事故教训,苏州市正在积极制定《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旨在及时排查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目前,这一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并公示。
产权单位是责任主体
全市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类场所、设施的产权(或受权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确保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整改效果评价、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做到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个体经营户(者),也要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隐患负责。
单位和政府都要排查
化工生产、冶金、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月度自查、专家季度排查、重要部位必查和排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其他单位组织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每年不少于2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书面报送当地有关监管部门;
各级政府则应定期组织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活动。其中苏州市政府组织的全市性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每年不少于1次;各市(区)政府(含管委会)组织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每年1-2次;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政府每年组织本辖区事故隐患集中排查不少于2次。
接到紧急报告立即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各级政府、有关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应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受理、记录建档、移送转办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及时响应。相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危急的,应立即到现场核查。
隐患未消除要关闭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跟踪督办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不合格的,应依法责令责任单位继续整改,违法行为严重的,应依法实施上限处罚;被列为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完成整改的,整改责任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书面向当地政府和跟踪督办部门申请延长整改期限。经延长期限后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跟踪督办部门应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经停产、停业整顿,仍未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信息来源:城市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