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有着30余家直营门店的连锁超市里,进价的统一毋庸置疑,但是售价权的统一相信并不是所有同类企业都能做到。
如果我们让门店拥有自主灵活的调价权,那带来的问题将会更严重。总部往往会给门店制定一些毛利率的任务指标,毛利率主要取决于进价和售价的价差。如果进价权统一,售价权分立,那么毛利率指标应该下给谁?显然下给总部和下给门店都会造成扯皮现象,总部会说门店为了完成销售指标而进行让利降价造成毛利率下降;门店会说降价是由于在市调后进行的合理调整,毛利率下降是总部造成的。
在品类管理中,认为对于区域内的直营连锁店商品,商品品种同质化优于差异化,这同样适用于商品售价。
可是,如果我们把售价权回收总部统一管理,那么门店一点调整权都没有了吗?这个问题可以分两类分别处理。
时价商品,对于这种商品,可以将调价权下发门店。但同时总部也将失去该类商品的售价调整权。
对于通过竞争对手售价调查,及其它正常因素要进行调价的商品,门店可以以调价申请的形式通过程序上传总部,由总部专职人员进行审批,次日下发门店。这样的流程并不延误速度,因为除了时价商品,没有多少商品在当天变价。
当然,有一种特殊的变价形式还要单独说明,就是规定起止日期或时间的促销调价,这种促销调价因为涉及企业整体促销方案和供应商进价的让利谈判,自然是在总部调整然后下发门店的。即使出现各别门店单独促销,也是上报总部经审批后,由总部调整后下发门店。
综上述,我们对售价管理作了如下设定:
除时价外的商品调价权统一回收到总部;外埠直营店自行采购的商品门店保留对这类商品的售价调整权;门店如有不属于调价权限内的商品进行价格调整,必须进行调价申请,当日上传总部,总部在当日审批后下发门店;对同一商品,总部和门店不能同时拥有调价权。
当然,回收总部的不仅是权力,也是责任。这要求总部专职人员对门店的调价申请要及时审阅,发现问题及时与采购和门店沟通。同时毛利率指标只针对总部各采购部,不再下发门店。
通过这次调整,总部统一了90%的商品售价,而且也杜绝了总部门店对售价进行双重管理以及门店为增加销售进行不合理降价导致毛利率下降的弊病。从销售毛利指标完成情况看,并没有因门店失去了售价调整权,而在价格竞争中损失销售额;相反,很多商品小类总体毛利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从信息流上讲,调价权回收总部,保证了总部掌握门店即时售价信息,而售价权的合理下放也培强了门店经营的灵活性。(作者单位为秦皇岛市家惠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