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1月26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股权改造先通“流转之脉”

臧洪菊

  日前,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指出,“在2015年底前将全面取消资格股;2015年底前,地(市)及城区机构法人股平均比例应高于50%,县域机构平均比例应高于35%,单家机构一般应有3至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逐步将职工合计持股比例降至股本总额的20%以下;积极引导股权流转。”

  若按照上述数字,就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人数多、股权分散、资格股与投资股并存”的普遍现象来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即将大开“股权流转”之门。但问题就在于,在股权流转机制“不健全”乃至“缺位”的情况下大开股权流转之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面临的问题已不容忽视。

  就业内人士看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存在着:缺乏透明化、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股本价格无法反映其内在真实价值,导致股权缺乏流通的内在动力,同时,没有股权流转的平台,信用社股权无法实现自由转让和流动,流动性差等一系列问题。

  然而,在部分市场分析人士眼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因股权流转机制缺位而导致的问题和阻力,并非“仅此而已”。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权交易较为复杂,股权转让的规定各不相同。有些农信社股权不允许外部转让,只允许内部转让;有些农信社允许外部转让,但对转让人也有很多限制,例如法人股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者股权不能跨地区转让等。”虽是极为看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权,但其中的各种障碍,让投资人士很是无奈。

  可见,为确保股权改造的顺利进行,股权流转机制的建立、健全成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必行,乃至先行之举。而随着《意见》的出台,上述问题的化解,或将出现新的转机。

  因为,《意见》在“积极引导股权有序流转”一部分中指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提供股权转让意向信息服务,公布于股份价值相关的财务信息,制作统一书面转让协议格式文本,要对股权转让行为中的股权受让方资格、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股权转让手续和协议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要按规定将大额股权转让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

  一切,都将以实践后的成效说话。期待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流转机制这一“经脉”能够早日被打通,以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之路畅通无阻。

3上一篇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