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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
股权改造大幕拉开 农信社转型金融企业

蔡 靓

  极具中国特色的金融创新产物“股份合作制”将退出历史舞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的资格股将全面改造为投资股。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权改造提出了规范和指导。

  《指导意见》提出,实施股权改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取消资格股,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有效规范股权管理,健全流转机制,用三至五年时间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体改制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资格股将退出舞台

  2009年底,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就曾提出,农村信用社应“全面优化股权结构,有序引导资格股向投资股转换,通过3至5年时间逐步取消资格股。”

  有专家认为,作为一种过渡性质的产权制度形式,股份合作制结合了传统合作经济和现代股份经济的某些因素,但是,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结合在一起时,两者的外在矛盾同时构成了股份合作制的内在矛盾,无论是偏向于合作制,还是偏向于股份制,其结果都不会提高企业制度的运行效率,反而会降低效率。

  股份合作制的弊端主要体现在,自然人股与法人股、资格股与投资股同担风险,却不同权,削弱了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此外,允许资格股股金退股,使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本金缺乏稳定性。

  而且,资格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退股,而投资股则要在资格股退股后才能转让,这种股权结构限制了农信社的股权流转,不利于股权结构的优化和股东权力的有效发挥。

  以资格股转投资股的股权改造方式,其积极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一位长期关注农村合作金融的人士认为,此举可避免因资格股退股而造成的股本金不稳定问题。将资格股转为投资股后,股东只能实行股权转让,不再存在退股问题,可以实现财产所有权和控制权的统一,提高股本金的稳定性,夯实农信社资本基础,有效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除了可提高股本金稳定性外,福建省银监局副局长黄邦峰认为,全面取消法人股还能够实现真正意义的“让资本说话”,促进股权结构的优化和法人治理的完善。此外,他认为,完成股权转换工作“有利于股权流转,简化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种类,消除股权转让中不必要的资格门槛,提高股权转让的便利度,促进股权在流转中实现价值,有利于提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关于资格股改造的促进机制,《指导意见》提出,“全额持有投资股的股东在享受本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享有优于资格股的股东权利;股东所持投资股的每一股份享有一个表决权,所持全部资格股只享有一个表决权;投资股的分红比例应高于资格股的分红比例。”

  实际上,《指导意见》出台前,不少地区已在探索之中。

  早在2007年,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的前身顺德农村信用联社就实行了差别分红,其中资格股分红比例为8.5%,投资股分红比例为10%。而截止到2009年底,福建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全面完成资格股转换为投资股的工作。

  法人股占主导

  “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引导股权向法人股东集中,逐步形成以法人股东为主体,具有一定数量主业突出、治理良好、利益独立的主要股东的股东结构,”《指导意见》要求提升法人股比例,并明确了具体数字:“2015年底前,地(市)及城区机构法人股平均比例应高于50%,县域机构平均比例应高于35%,单家机构一般应有3至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除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机构外,不得再增扩新的自然人股东。”

  目前看来,在股权结构上,“股东人数多、股权分散”是不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面临的问题。

  以江苏某农商行为例,据该行2009年年度报告显示,至2009年底,该行股东总数2289户。其中,法人股13户,自然人股2276户(其中员工股671户)。

  浙江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财务总监解小平认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过于分散、不均衡的状况带来了诸多问题。“一方面股东对银行参与程度不高,另一方面银行对股权的管理成本较高。如此小额分散的股权结构,无法提升农信社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提升法人股比例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效应是长期的,一般而言,法人股资产质量较好,利于农村金融机构增资扩股,适合作为战略投资者,”江苏宿迁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负责人胡江说,“宿迁民丰农村商业银行目前的股本总额是2.7亿,其中法人股股本达到1.7亿,我行还计划下一步定向募集法人股。”

  此前的10月29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已同意通过定向增发,引入中国太保这一新股东。中国太保拟斥资近13亿元,认购上海农商行2亿股,占后者增资完成后约4%的股份。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时以法人股东为主,对增资扩股方和法人股东而言似乎都是“上策。”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目前整个市场的流动性充裕,钱多总要找出口;同时从发展角度来看,由于国家对利差的控制,银行未来的盈利性有保障,所以哪怕不上市,银行的经营空间还是较大。另外以前制造利润并不比银行低,但人民币升值后工业企业利润率呈下行趋势,所以相比较,银行的投资价值开始凸显。”

  规范股权管理

  关于股权流转,《指导意见》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确立正向的股权流转方向,促进股权适度向法人集中,重点引导优质法人股东收购自然人股权。”

  不过,文件中并未对健全流转机制给出具体意见。有业内人士认为,投资股只能继承、转让而不能退股,可以实现股本金不变而应股民“万变”的股权流转要求,为此,建立有效的股权流转机制显得尤其重要。

  该人士建议,应该运用市场机制引导股东(社员)按照诚信、自愿、公平的要求进行股权转换,按年开展资产评估并进行信息披露,逐渐建成以股份净值为基础的股权流转机制,实现股民多样化投资需求。

  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较为关心的职工持股比例,《指导意见》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要求,逐步将职工合计持股比例降至股本总额的20%以下。农村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新股后,单个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或50万股(两者按孰低原则确定),职工合计持股比例应降低至股本总额的10%以下。”

  这与此前财政部及“一行三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文件中的相关要求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还提出,“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建立按季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进展、质量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与监管评级、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以及市场准入相挂钩。”监管层对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决心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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