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11月1日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省属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律免职;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采石场发生较大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从重处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意见》明确规定,国有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 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矿长、副矿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其他企业的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没有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未带班的,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同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发生事故的,对企业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