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业信贷担保基金的建立和运行,能够有效地解决农牧民大额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在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的同时也优化了农村牧区社会信用环境。
但是,农牧业信贷担保基金运行中仍然存在着缺乏规范的规章制度和法律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担保能力难以量化、担保公司与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利益不对称等问题。
为解决以上问题,笔者从实践角度出发,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农牧业信贷担保基金制度的几点建议:
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为适应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切实缓解农牧户和农村牧区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资金短缺、贷款担保难的矛盾,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提出建立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设想。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
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积极的扶持政策,为农牧业信贷担保基金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使其有法可依。担保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章程,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健康发展。
拓宽基金来源渠道
建立农牧业信贷担保基金制度,是整个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一次大胆创新,是支持“三农”的有益尝试。但是,由于地方财政普遍吃紧,仅靠财政资金建立农牧业信贷担保基金存在较大困难,发展潜力和后劲也不足。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对农牧业信贷担保机构组建工作和运行过程的领导,在地方财政注入一定资金作为担保基金的基础上,可以从每年的农牧业税减免返还中提取一部分,或者引进企业、团体、民间资本入股组建等多元投入方式,成立有偿服务的担保中介机构,按照所担保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担保机构要制定严格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坚持每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使之逐步扩大规模,并要切实防止担保基金的非正常流失。从内蒙古的实际看,由于各地县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农牧业信贷担保基金制度的普遍推广仍需要一个过程,但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及时总结和学习典型经验,力争加快推广步伐,以推动“三农”经济快速发展。
强化监督管理
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也不能办成财政或政府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市场化运作,但是它又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因而防止和避免农牧业信贷担保基金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干预显得尤为重要。为保证农牧业信贷担保基金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应明确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农牧业信贷担保机构,主要对担保机构的资格、担保机制、担保程序、收费标准和风险防范、追偿制度等进行规范和管理,不得指令具体担保行为,不能干预具体项目的决策,不能直接插手和操作具体的担保业务。同时要与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加强内部管理
信用担保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担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对于降低代偿损失、保障担保基金安全至关重要。一是要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要严格实行担保风险责任制,坚持权力分离、责任到人、控制风险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做到互相制约,防止人情担保和违规操作。二是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以农牧户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强化农牧民信用观念,严惩失信行为;以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预警系统为基础,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在动态中控制受保农牧户和集个体经济组织的风险。三是要实行担保业务内部稽核制度。
加大放贷力度
首先,农村信用社要在继续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同时,总结推广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经验和做法,并根据当地实际和农村信用社自身资金能力,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最大限度地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努力扩大对农牧户的贷款支持面。
其次,农村信用社与担保公司之间要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既要防止担保公司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担保,又要控制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产生道德风险,还要避免因双方为防范风险而使贷款手续复杂化。
第三,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贷款营销观念,建立健全贷款营销机制。广大干部职工要积极深入农村牧区,及时了解农牧业的资金需求和困难,主动为农牧民提供信息和信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