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税费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2009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累计交纳税费292.3亿元(其中交纳各类税款约为284亿元,各类收费约为8.3亿元),累计占该类机构年利润的40%。对于农合机构的龙头农信社来说,高税费实际折射出农信社的亚生存环境。
农信社改革七年来,国家对农信社的部分税费实施了减免政策,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农信社税费过多过重、项目过杂等问题仍十分突出。
作为地方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除了国家法定的税费外,还需要交纳政府部门收取的多项行政收费项目,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农信社执行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房产税、土地税、印花税、契税等,涉及税种近20大项;发生的收费项目主要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国有土地使用费、企业年度检验费、诉讼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防洪费、扶贫费等,共计60多项;税费涉及的部门包括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地方法院等近30个部门。另一项统计显示,仅抵债资产处置一项,需要缴纳的税费就有20多个种类,不仅如此,部分税费还会存在“双重赋税”的现象,处置成本在20%以上。
分析这些收费项目,有些能找出收费依据的,像营业税、所得税等,属于国家法定交纳税项,农信社自然应当交纳。但有些和农信社似乎没有什么联系,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防洪费、扶贫费等,横看竖看也看不出来和农信社有什么关系,明显属于地方摊派。当然还不仅仅是这些,更有一定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把管理当成了摊牌,动辄对农信社举起收费大旗,如罚没款、各种集资、赞助等,这些不合理的收费,加大了信用社的经营负担。
除了高税费,还有就是对农信社的歧视性政策。这些歧视性政策主要是各部委基于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前的经营状况,陆续出台的风险规避政策,包括:财政部财办库[2006]12号规定原则上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在当地国有、国家控股银行开立财政资金专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社字[1999]60号、财社字[1999]117号、财社字[2003]47号规定社保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建金管发[2004]34号、建金管[2006]190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的资金必须在工、农、中、建、交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办理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此外,地方政府和卫生部门还将农信社排除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移民资金开户银行之外,对专项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设置重重障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的筹集和信贷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
如果说以上两个方面属于表层的,而地方政府的隐型干预,对农信社造成的伤害更大。当前,农信社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进一步厘清,即农信社归省政府管理,但这并不能消除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农信社的冲动。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为了追逐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不顾自身条件、产品销路、还贷能力,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和行政权力,对信用社的工作进行“强制干预”或“隐形干预”,热衷于上项目、增产值、创业绩,超能力地盲目新上或扩建项目,以行政手段代替客观经济规律,造成信用社不良贷款急剧增加,经营风险加大。
农信社要尽快实现改革进位越级,就需要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这个环境,既离不开国家的支持,也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协力支持。
对于中央政策制定部门来说,应较长时期内免征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对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给予税费优惠。同时取消对农信社的歧视性政策,鼓励农村信用社参与新农合、新农保等农村社保业务;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应找准定位,做到尽职不越位,放手不失责,尽量避免过多干预农信社的正常经营。同时,还要依据权限,减免农村信用社有关税费。如各级财政、房管、土地等部门对有亏损挂账的农信社可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村信用社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土地、房屋等资产发生权属转移时,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免征契税;对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处置免收部分行政收费,对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调整和划转给予优惠支持等。同时大力推行依法行政,规范公职人员行为,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切实减少对农信社的重复检查和不合理摊派,为农信社的改革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