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广州市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的《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提出:赋予镇街安全生产执法权力。《草案》指出:目前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不足于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而镇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又没有行政执法权。为此,《草案》规定,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安全生产法》没有赋予属地监管执法权,虽然保证了执法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但也带来了许多不便和弊端。我觉得可以在取得市安监局和政府支持的前提下,在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监管队伍能力素质和完备相关法律程序的基础上,选择在1-2个镇(街道)先开展试点工作,将部分执法权力委托下放,在试点过程中,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全面展开。
——金东彪
可以实行委托执法。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关于委托执法的情形。目前已只有少数省份和地方县市为委托执法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所以地方上的相关法规条例的制定能跟得上行政的步伐,使得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责任权利在法律层面上有明确的界定。但中间一定要解决几个问题,一是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二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再次要避免执法过程中的变自由裁量为任意裁量,隔靴搔痒或厚此薄彼。
——佚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