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8月31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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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义务是安全关键

杨小豆

  8月25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正式公开征求意见,使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8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在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上指出,严格执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作业现场带班制度,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决策指挥权。骆琳表示,这是目前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降低事故等级、减少事故损失的最切实最管用的措施。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在谈到煤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问题时表示,实际上领导干部现场带班这项制度在煤矿早就开始施行了,但是实事求是地讲,执行得并不好。他强调,对没有认真执行这一制度的企业领导人将按照擅离职守论处,如果造成一些大的问题或者导致一些事故的发生,就可能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古人曾有云:其身正,不令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然而,作为弱势群体的矿工,即便了解自己所拥有的种种权利,然而受制于某些客观因素,有时也很难维护自己这些权利。以拒绝下井为例,如果真的有矿工“拒绝下井”,那么很可能保不住饭碗,因为他身后还有更多想要养家糊口的矿工兄弟会“主动下井”。因此,关键问题还在于推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看清自己高薪背后的义务——保障矿工生命健康,维护矿工要求安全的权利。

  事实上,通过实行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制度,使惜命的领导通过改善生产条件来降低事故风险,真是个不错的思路;将领导和工人捆绑共保生产安全,用风险共存的方法逼迫矿领导必须履行义务也可算得上一剂猛药。只是,在履行这些措施的时候,不该让它流于表面,而应始终清醒地认识到最终的目标——让更多安全生产责任人认清自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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