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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探农信社与投资担保公司的合作之道

马刚成

  1999年,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颁布实施,投资担保公司也基于“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社会普遍现象应运而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信社和个体民营经济之间“融资难”的问题。

  但是,投资担保公司在经营管理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问题一:政策法规缺失,有效监管缺位。

  为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但主要是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经营、审批及监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必要的更加细致、系统的监管措施。目前工商局、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投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仅仅限于登记注册、税务征收等,而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部门对其行使风险控制、业务监管、经营指导等系统的监管职能。

  问题二:“趋利”现象严重,客户成本较高。

  投资担保公司作为农信社的业务合作单位,其担保的贷款利率在农信社正常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但担保公司要收取同档利率30%—50%的担保费用。同时,为了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投资担保公司在为客户办理担保业务时要求客户预留5%—20%的担保保证金,这就大大增加了客户的资金使用成本。

  问题三:市场竞争不够规范,经营管理有待加强。

  法规和制度导致了的无序竞争现象的出现。同时,为了确保如期收回贷款,担保公司有时利用预留的客户保证金归还贷款,个别担保公司还将担保保证金挪作他用。在办理担保贷款过程中,部分担保公司的担保手续不够规范。目前,担保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还不十分健全、规范,人员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对客户的风险评估和综合分析能力以及风险防控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问题四:淡化了农信社营销意识,影响了农信社业务发展。

  投资担保公司与农信社开展业务合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信社的信贷资金风险,减轻了信贷人员的放款追责压力,也致使农信社部分信贷人员过分依赖于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自主营销意识逐渐淡薄。

  作为合作单位,农信社应该树立“控制担保公司风险就是降低自己风险”的意识,要关心担保公司的发展,关注担保公司的风险,实现双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建议一:出台政策法规,加强行业监管。

  要尽快出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行业属性、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监管主体及市场退出等事项。农信社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时要重点考察担保公司法人、股东的人品、信誉、实力、能力、经营团队的经营水平、保证金的来源、各种证照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具备一定的资质等。建议尽快明确或成立专门的投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担保公司进行有效的系统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建议二:加强联系沟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农信社应该与投资担保公司建立一个良好的合作沟通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担保公司的联系与沟通,加强信息与经验交流,实现透明合作,阳光共赢。在业务合作过程中,要坚持平等、协商、共赢的原则,不签不合规条款,实现协调发展、多方共赢的目标。

  建议三:完善规章制度,创建有序的市场环境。

  为了避免担保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要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市场规则,加强制度约束,实现依法合规发展。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担保公司内控制度,重点要规范贷款利率的合理定价。建议适当降低担保保证金比例或取消担保保证金制度,如确需预留保证金,要在农信社开立专户,专款专用,严防担保公司将保证金挪作他用,全力确保农信社信贷资金的安全。

  建议四:加强合作监管,严防担保贷款风险。

  农信社要综合分析自身业务情况、担保公司经营情况、信誉状况以及信贷支持重点等因素,适时适度协调同意增加保证金。要审慎确定担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坚持动态原则,要在综合分析担保公司实力的基础上,逐年提高保证金放大倍数,最大比例不能超过5倍。同时要对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不足适时增加补充条款。要严格控制单笔单户担保比例,坚持合作协议的合法合规性,要树立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到期不能清偿的贷款要明确要求担保公司依法合规追偿。

  建议五:完善薪酬分配机制,鼓励全员积极营销。

  要完善薪酬分配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奖惩力度,鼓励全员积极营销贷款。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工作措施,树立农信社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地位,加大农信社自身客户的开发力度,开发和巩固一批自己的黄金客户群体,做大做强自身信贷业务,逐步降低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比例,促进农信社信贷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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