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记者 刘吉)近日,商务部、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家电下乡在流通环节中的一些具体要求。
细则中对中标的流通企业在销售、服务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中标流通企业采购家电下乡产品,应按照流通企业制定的进货程序进行审核,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中标流通企业不得对中标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中标流通企业不得更换中标产品的型号、向经销网点销售配送不合格商品或退换货商品、在中标地区以外地区销售中标产品、向未备案的销售网点提供家电下乡产品、以备案为条件向销售网点收取任何费用等行为发生。
中标流通企业应切实履行中标配送、服务承诺。对县(市)销售网点配送要求及时响应,并在48小时之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72小时,遇特殊情况(如脱销、断档等),应24小时内送达。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内蒙古、云南、海南对县(市)销售网点在72小时之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120小时,遇特殊情况,应48小时内送达。
细则还要求,销售网点不得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不能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商标、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产品、非家电下乡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不得不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不得私自留用标识卡及其复印件,留取或复印农民、国有农林场职工等补贴对象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
中标流通企业出现违反细则规定的,将受到扣缴保证金、暂存或取消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资格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