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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清障碍 让合作社畅享金融服务

王文林 祁斌昌

  近年来,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内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迅猛发展,对金融服务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但据调查,在金融机构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过程中,仍存有许多急待清除的障碍。

  新生农合组织难享金融服务

  据了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势头虽然迅猛,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也很强烈,但是,由于该组织内部的一些原因,却“阻塞”了其享受金融服务的通道。

  问题之一,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合作不够紧密。许多经济合作社成立的出发点在于享受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扶持,获取项目扶持资金和政府奖励资金、降低工商登记门槛(目前对经济合作社法人工商登记无须验资,只须提供成员的出资清单,故经济合作社出资额统计会存在较大的水分),获取免收工商登记费用、享受税收扶持、用地用电优惠等“福利性政策”,而内部成员并未形成联结机制。甚至,有些虽然是挂了合作社的牌子,但实际仍是发起人个人控制,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合作规模不大、合作层次不深,松散合作多,紧密合作少;单个环节合作多,一体化合作少;生产领域多,加工流通领域合作少,距离“六统一”的标准,即统一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统一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服务,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提供经营信息,统一商标注册、品牌、基地认证,统一商品包装,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统一销售这一环节,要做到位,更有难度,这进一步制约了联合优势的发挥。

  问题之二,是农合组织的运作不够规范。除了上述合作不够紧密、未能真正形成合作机制外,日常运作模式与所规定的标准也有很大差距,当前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这直接导致合作社成员间的联结机制存在“先天不足”。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不能按期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等决策性会议,这导致合作社成员对法定代表人的牵制力薄弱。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不能按规定配备财务会计人员,不能单独设置账簿或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或其他有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难以做到定期向成员公开账务。

  问题之三,是农合组织的外部配套机制不完善。例如,尽管从理论上讲经济合作社是法人,但鉴于其松散的成员关系以及各成员在资金支配权上的差异,若向银行申请贷款,则易使经济合作社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再者,尽管《物权法》和部分地方政府提出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但《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并未明确支持这一做法,所以,其若申请银行推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抵押,则存有较大的法律障碍。三是尽管经济合作社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但其登记门槛较低,加之规范运作的基础较差,乡镇经管部门也只能是对其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但对其日常运作上的监督管理还相对过于宽松。

  畅享金融服务需多方合力

  就当前经济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来看,若想打通其与银行业之间的通道,使其畅通无阻地享受到银行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尚需寻求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

  就政府机构而言,需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完善土地流转的有关规定,为银行对其推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扫清法律障碍。

  监管部门需切实加强对该类组织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免收其费用的同时,认真把握经济合作社出资的真实性,乡镇经管部门做好对其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指导,以保证经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银行业机构需要切实关注该类组织的“利益联结机制”,要真正了解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模式,尤其是经济合作社成员的实际出资情况和成员间是否真正形成利益关联、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紧密合作关系,重点掌握是否统一销售、统一分配。 同时,还需掌握其日常的运作情况。银行要深入了解经济合作社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的要求进行日常运作,重点掌握其是否按期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是否按照规定健全财务制度,是否定期向成员公开账务。

  于此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切实加强和改进面向该类组织的金融服务。具体而言,一是要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并与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一起,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稳步构建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督促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授信管理模式。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不同发展水平的专业合作社,实施差别化、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好、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获得规范社称号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要在评级、授信、用信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三是要创新金融产品。金融产品的创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信用贷款的投放,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并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和金融咨询。四是改进服务方式。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充分的地区就近安装ATM机等金融服务设备,稳步推广贷记卡业务,探索发展手机银行业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实现“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努力提高审贷效率,满足该类组织的金融需求。


  相关链接

  海南:以“农农合作”促“社社合作”

  本报讯  作为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多种措施之一,今年,海南省政府将继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当地农信社之间的“社社合作”。

  据了解,为推动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从2009年4月起,海南省农业厅便与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达成共识,即:通过该省农业厅与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合作(即“农农合作”),共同推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信社的合作(即“社社合作”)。

  目前,“社社合作”的成效已然显现。据统计,至2009年9月底,该省已有5个市县、4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农信社贷款1435.2万元。

  贷款的合作社涵盖瓜菜和鲜花种植、畜牧、农机及农药销售等领域。贷款形式共分3种:社员个人贷款10万元以上的由市县小额贷款公司担保;社员个人贷款3万元的由社员之间互保;社员个人贷款2万元以下的采用信用贷款形式。

  截至今年3月底,该省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342家。 

  据悉,该省农业厅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通知》中表示,今年,海南省将继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信社的“社社合作”。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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