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篇4 2017年12月15日  新闻热线 010-63702122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气荒气荒 到底该谁气得慌?(上)

□ 坤 哥

    气荒……气荒……中国再闹气荒,成立近两年的亚投行气得有点坐不住了,刚刚宣布一单2.5亿美元的贷款,当然是开玩笑啦!一年前就开始考察这个项目了,用于北京建设大约21.675万户家庭的天然气输送管网等工程,投入使用后每年可为北京减少65万吨标准煤的使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59.57万吨、颗粒物排放量3700吨、二氧化硫排放量1488吨、氮氧化物排放量4442吨,也就是说亚投行在我国的首个项目偏偏给了北京的“煤改气”。问题是中国眼下闹得欢腾的“气荒”,不少人认为京津冀的“煤改气”功不可没。

    今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目标年份,即第一阶段的收官之年,各地纷纷加大“煤改气”的力度,我们办事最拿手的方法就是量化指标。有媒体称河北“煤改气”居民指标180万户,锅炉指标4500蒸吨;现实是居民预计完成260万户,锅炉改造11700蒸吨。也有媒体说河北今年增加200万户燃气采暖用户,采暖用气需求增加20亿立方米。所以今年中石油把天然气供应增量的3/4划拨给北方公司,北方公司又把其中的2/3划拨给河北。再说山东,“煤改气”用户今年一下子多出来50万户,需要用气上亿立方米,并未在计划之内。热情似火的“煤改气”,气能保障供应吗?我就弱弱地问一句,到时候确定有气用吗?用得上吗?用得起吗?

    前面的十几年,每到第四季度写稿时,几乎都要涉及“取暖用气”这一块,有一年还点到了“气荒”,后面将简要阐述;而今年看着这紧随而至的气荒,有点心慌:河北气荒、山东气荒、河南气荒、陕西气荒、宁夏气荒、内蒙古气荒……面对一路飙涨3个月的天然气价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手了,提醒告诫各液化天然气生产流通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否则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严肃查处。看到这些熟悉的字眼,你肯定想到不久前关于化肥价格的说辞,倘说成“如出一辙”,估计有些人不相信。

    11月底,国家发改委发布《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前言是“为促进化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预防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依照《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进行以下提醒告诫”,并列出10条所禁止的价格违法行为,似曾相识呗?据说是沧州大化等4家TDI生产商被实名举报了,才有这一次的提醒告诫,天知道是不是风牛马不相及。

    关于气荒,环保部的一条举措反响向好,国家发改委提醒告诫后,环保部向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下发了《关于请做好散煤综合治理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工作的函》,要求“坚持以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第一原则”“进入供暖季,凡属没有完工的项目及地方,继续沿用过去的燃煤取暖方式或其它替代方式”“将把确保群众冬季及时充足供暖作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巡查工作重点”,想必河北多所小学的孩子们不用再每人手中拿着一个暖宝,老师也不必在孩子们冻得实在受不了的时候带着他们跑步取暖了。

    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相关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召开液化天然气价格法规政策提醒告诫会后,我看了一些地方随之而来的会议报道。如河南省发改委的提醒告诫会强调,中石化河南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公司及省内燃气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各级价格部门高度关注和密切跟踪液化天然气生产、加工、存储、销售企业的价格波动和市场情况,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四川是液化天然气生产区之一,要求全省液化天然气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否则都是依两个法严肃查处……口气、内容何其相似,也看到一丝不同,如枣庄市物价局希望国家和省在加强价格监管的同时,督促落实经营天然气央企增加气源供应, 理顺价格政策。

    今年两会期间,听到有政协委员提出核能作为一种安全清洁的能源,是当前较成熟的替代一次能源的方法之一。他说核电供暖的成本与目前的燃煤供暖差不多,老百姓容易接受,而且所有的管道都不用做什么变化。听到这里我大呼一声:“小哥你骨骼精奇,是万中无一的科技奇才。”因为他紧跟着打消了我们谈核色变之顾虑,研发出的泳池式低温供热堆不仅供热能力高,且成本可控,价格具有竞争力,技术安全可靠,不会出现堆芯熔融等事故;且堆芯出口的水放射性极低,完全允许工作人员正常操作。听说陕西关中作为示范区,确定用户集群,以池式低温供热堆机组建设为突破口,积极稳妥推进核能供热示范项目建设落地。真的就这么简单?感觉快乐就忙东忙西,感觉累了就放空自己,不想拥有太多情绪,我只能说,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下期接着聊。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