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9月5日  新闻热线 010-63702122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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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价实行最高差率控制
批发加价不得超10%,零售加价不得超15%

    为加强农药价格管理,规范农药市场价格行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和《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日,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农业厅近日联合印发《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自9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明确,目前批发、零售环节最高差率分别为10%和15%,农药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规定差率标准范围内自主制定销售价格。

    据了解,暂行办法规定,通过招标进入海南省的农药品种及进货价格,作为列管品种和价格的依据。通过招标进入海南省的农药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最高差率控制。农药批发价格由招标进货价格和进销差率构成,农药零售价格由批发价格和批零差率构成。农药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情况,在不超过规定差率标准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海南省价格、农业主管部门在制定差率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并征求使用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适时调整。

    暂行办法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价格台账,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农药采购招标工作,公布农药供货企业、品种及进货价格等信息。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价格监测、监管,维护农药价格基本稳定。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农药市场价格行为,从源头上保护农产品安全,提升农产品品质,维护农药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来源:海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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