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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人员法律大讲堂之营销合同(二)

中国农资传媒全国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 李宝星

    第二节 总经销合同

    总经销是指取得了所经营商品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的独家经营权,在合同有效期内,生产厂家或商家不能再将合同约定的商品直接销售给该区域内的其他客户。经销商是指在某一区域市场有资格销售生产厂家或商家某种或多种产品的商家,对于销售的产品拥有所有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其收入是商品买卖的差价。

    厂家与经销商签订了总经销合同后,仍向该地区范围内的其他客户直接销售该商品,即构成合同违约,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销商主要分为总经销商、区域或品牌经销商、终端经销商等。

    第三节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日常工作中签订的购销合同、采购合同、农产品收购合同等都属于此类合同。

    第四节   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加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形式,即承揽人(加工方)按照定作人(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日常工作中签订的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合同都属于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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