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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资传媒全国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 李宝星
营销人员法律大讲堂之依法维权(一)


    依法维权渠道

    商务活动中,频繁大量的经营业务使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者之间不断产生各种各样的争议和纠纷。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把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企业必须根据具体的业务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渠道或方式,灵活、机智地依法维权。

    营销人员作为企业的委托代理人,是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对一些细节过程了解的较为详细,其结合业务情况,权衡利弊得失后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更加切合实际,更加有利于争议问题的解决或者维持业务的正常进行。因此,营销人员要掌握维权知识,一旦发生纠纷,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措施,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一、协商

    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求同存异、妥善解决的原则,在不伤害双方合作感情的前提下,权衡利弊得失,达成一致意见,以求圆满解决争议问题的一种方式。协商的有利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能够较好地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

   (二)有助于保持和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三)简便灵活。

    二、调解 

    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在第三方(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等)的参与、主持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讲明道理,分析利弊,在不伤害感情的情况下使双方当事人认识过错,互谅互解,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调解的有利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程序灵活

    当事人之间可以随时随地自愿进行。

    (二)省钱省事

    当事人可以节省诉讼费、仲裁费、代理费等费用开支,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

    (三)效果理想

    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自行选择调解人员解决争议,解决问题会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更能取得合情合理合法的效果

    但是,对于因恶意欠帐或欺诈等行为产生的纠纷不要采用调解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会给对方当事人留下可乘之机,使其有时间通过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方式逃债,从而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仲裁

    当事人在合同或协议中订有仲裁条款,或发生纠纷后达成了仲裁协议,协商选定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选择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有利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节省当事人的费用和时间

    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可为当事人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避免被长时间的拖入官司中。

    (二)消除地方保护影响

    由于仲裁机构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当事人之间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可根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可以有效地消除地方保护带来的一些弊端。

    (三)保护商业秘密和信誉  

    由于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所以可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又可维护当事人的信誉。

    四、诉讼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一)民事诉讼

    是指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且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为解决争议只有请求法院裁决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争议既有有利点,也有不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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