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山东济南召开的2013年全国农药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暨农药行业媒体工作座谈会上,代表们集中反映原药来源证明“变味”问题:办理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都需要提交原药来源证明,其本意是规范农药制剂加工企业必须从有农药原药生产资质、三证齐全的企业购买加工所必需的原药。然而有些原药生产企业“借机敛财”,开具一个原药来源证明动辄收费数万元,个别品种甚至要价数十万元,导致原药来源证明“铜臭味”十足。笔者以为原药来源证明可以这样“变脸”:
依据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39号)规定:可暂不提供原药来源证明的产品有:福美双、硫磺、机油、柴油、硫酸铜、硫酸锌……对于上述品种,农药制剂加工企业在办理相关证照时,无需提供原药来源证明,只要说明即可。
对必须提供原药来源证明的品种,建议有关部门在审查相关办 证材料时,除规范的原药来源证明外,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予以认可:一是供需双方签订的有效供销合同,只要核实供方具有原药定点资质,所供品种三证齐全;二是供方开具的有效销售发票,只要核实发 票的真实性,同时只要核实供方具有原药定点资质,所供品种三证齐全;三是适当延长原药来源证明的有效期,原规定原药来源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但有些品种供方规定买一定的量才给开具原药来源证明,但由于年使用量小,所购原药可能超过两年才能用完,只要出具情况说明并附加有资质检测机构开具的该品种质检报告单证明该产品质量合格;四是规范原药生产企业的行为,只要需方购买了该品种,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开具原药来源证明。
解决原药来源证明“变味”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原药来源证明“变”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