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工商、质检、农业等执法部门及检验机构监督、监测肥料产品质量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其中包括:
一、采样程序
1.采样袋数:袋装的产品根据其执行的产品标准要求,确定随机抽取的最少采样袋数。若产品不超过512袋时,10袋以下的全部采样,10-512袋的最少采样袋数不超过24袋;若产品大于512袋时,按公式(最少采样袋数= ,N为每批产品总袋数)计算确定最少的采样袋数,如遇小数,进为整数。
2.采样方法:掺混肥料取样前上下颠倒4-5次,用采样探子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袋的二分之一处,转动内管,使槽子打开,样品进入内管,然后关闭槽子,再抽出采样探子,将样品倒入样品袋中;其它肥料产品用采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3/4处。
3.采样数量:掺混肥料产品每袋取出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不得少于4kg;其它肥料产品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2kg。
二、通知结果
检测结束后,检验机构(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监测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中,国家监督抽查的,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监测的,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
三、申请复检
被抽查人、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质检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四、进行复检
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其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组织实施监测的,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五、复检结论
复检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终局结论,并作为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处理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解决争议问题的依据。